“人都嫁走了,还有什么资格向娘家分征收补偿款?”内蒙一家庭林地被征收,因户主刘老

一号探秘人 2024-12-11 10:00:59

“人都嫁走了,还有什么资格向娘家分征收补偿款?”内蒙一家庭林地被征收,因户主刘老先生已去世,小儿子刘先生分得补偿款466万元。早已嫁人的三个女儿一算,平分的话,每人能分77万多元。但刘先生认为三个姑娘早已不是家庭成员,根本没有资格来分。而三个姑娘则认为这是给父亲刘老先生的补偿款,作为儿女们都有资格平分!

(裁判文书网)

据悉,刘老先生膝下共有6个子女,四女两儿。

1982年家庭联产承包前,大儿子成家,大女儿出嫁,家中只剩刘老先生夫妇、小儿子刘先生以及三个姑娘,共计6口人。

1982年,国家开始第一轮土地承包,以刘老先生为户主的6口人,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了耕地,并颁有土地准耕证。同年,政府向刘老先生颁发了两份林权证。

1986年,二女儿出嫁,将户口迁走;四女儿和三女儿分别在1989年、1995年,将户口变更为城市户口。

也就是说,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开展前,三个女儿均已将户口迁出,不再属于家庭成员。

2023年,某煤矿公司因发展需要,与小儿子刘先及妻子签订临时用地征收补偿协议,共计征收土地88.36亩,每亩补偿标准为50000/亩,合计补偿466万元,全部由小儿子刘先及妻子领取。

三个女儿得知后,认为在征收过程均参与了土地丈量,且村委、公社甚至某煤炭公司均认可三人三原告享有被征收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刘先生及妻子私自占有补偿款,侵害了三任的合法权益。

小儿子刘先生及妻子则认为,父亲去世后,承包的土地由本户其他成员继续经营承包,而三个女儿均已出嫁,不再是家庭成员,没有资格再去分配补偿款。

对于本案,法院认为焦点问题是三个女儿是否有权分配466万元征收补偿款。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系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以家庭为单位的联产承包,以户主为代表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不属于户主个人,而是家庭成员共有,征收行为发生后,征收分配的土地补偿款应该由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成员共有。

具体至本案中,刘先生家承包的土地并非是其父亲个人承包的,而是以父亲作为户主的家庭承包地。补偿款也是补偿给家庭的,而非个人。三个女儿能否分配,取决于她们还是否是家庭成员。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审理承包地征收费用纠纷案件的前提是确定三个女儿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为基本条件,并结合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是否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条件,户籍、居住事实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存在着不可分离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案中,三个女儿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开展前和土地征收行为发生前均已经离开原户籍所在地,不再以原有家庭分配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且其中两个女儿将户口迁出后变更为城市户口,已经丧失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也不再属于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承包主体。

基于三个女儿不再是家庭成员,不具有分配补偿款的资格,法院依法驳回了三个女儿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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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号探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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