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张女士将自己的房子出租给赵先生一家,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赵先生除了租金之外另外支付了5000元押金。
一年租期还没满,张女士打算把出租的房子卖出去,便多次联系赵先生,希望其配合中介带客看房。因不希望自己和家人被看房打扰,赵先生向张女士提出退租,但未等张女士答复就提前搬离了房屋。
就押金退还的问题,双方产生了争议,矛盾越演越烈。赵先生来到法院,起诉要求张女士全额退还押金。
“租房引起的纠纷在社区内常见多发,与居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法官决定,将庭审现场“搬”到居委会,邀请社区工作人员、居民前来旁听。庭审中,房主张女士和租户赵先生针锋相对,剑拔弩张。
“是他擅自提前退租,违反合同约定,押金我凭什么要退?”“要不是你多次带人上门看房,干扰到我和家人的日常生活,我也不会提前退租,押金你必须退!”
庭审中,法官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双方详细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租人享有隐私权,房东或者其他人要进入房屋内部,需征得租客的同意。同时,押金在无违约情况下应当退还,有违约情况的,应按约定处理。
庭审结束后,法官联合司法所、居委会以及调解员,再次组织双方开展调解,释法理、讲情理,终于让双方“火气”降了下来。
最终,张女士向赵先生当场退还押金3000元,赵先生选择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