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哪些资格条件?独立建房的宅基地面积有什么规定标准?怎么申请宅基地建房?新修订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本月起开始施行,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黄涛昨日接听12345政务热线,解读宅基地管理相关政策。
住宅应符合村庄风貌管控要求
《实施意见》明确农村宅基地审批适用于异地新建、原址翻建、改扩建村民住宅。
其中,利用旧宅基地进行原址翻建的,可以放宽原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60平方米限制。但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一户一宅”、本市现行宅基地面积及建筑面积的控制标准。
针对村民普遍关心的屋顶,《实施意见》明确,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可结合各区村庄风貌管控实际,以及村民的生活习惯,设置坡屋顶或平屋顶。设置坡屋顶的,起坡点不得高于顶层屋面0.5米,坡屋顶高度不得高于2.2米(顶层屋面至坡屋顶结构面层最高点位置),不计入建筑层数、不计算建筑面积。
宅基地面积小可申请多户联建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实施意见》指出,独立建房宅基地面积原则上不应小于60平方米,因宅基地面积有限的可以采取多户联建住宅。
黄涛表示,农村有些宅基地面积太小,如果见缝插针地建设,就会出现“炮筒楼”这样小而散的住宅,设置宅基地面积下限,就是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出现。采取多户联建住宅的,由符合“一户一宅”资格条件的两个或以上家庭户各自申请建房,使用共同建设方案,具备独立使用功能(可以公用楼梯),空间界限清晰,同时审批、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独立办理不动产登记。
盘活闲置细化退出方式
此次《实施意见》还细化了宅基地退出方式,鼓励村级组织通过无偿收回、有偿退出、依法转让等方式,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比如,村级组织可依法无偿收回申请异地新建和公寓式村民住宅等集中安置村民的旧宅基地、农户消亡且无人继承的农村闲置宅基地以及其他应当依法收回的宅基地。鼓励农村村民本着自愿原则退出旧宅基地,可以与村级组织协商确定回购价格,也可以与村级组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评估回购价格。
在审批流程上,《实施意见》明确,镇(街)要统筹组织镇(街)自然资源、建设、农业农村、城管执法等工作力量开展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全面落实“一窗收件、一站服务、一次审批”的审批机制。镇(街)可运用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平台规范展审批管理,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联合实地踏勘、联合审查审批、联合现场验收,方便农村群众办事。
屋顶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可结合各区村庄风貌管控实际,以及村民的生活习惯,设置坡屋顶或平屋顶。设置坡屋顶的,起坡点不得高于顶层屋面0.5米,坡屋顶高度不得高于2.2米,不计入建筑层数、不计算建筑面积
面积
独立建房宅基地面积原则上不应小于60平方米,因宅基地面积有限的可以采取多户联建住宅
审批流程
镇(街)要统筹组织镇(街)自然资源、建设、农业农村、城管执法等工作力量开展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全面落实“一窗收件、一站服务、一次审批”的审批机制
原址翻建
可以放宽原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60平方米限制。但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一户一宅”、本市现行宅基地面积及建筑面积的控制标准
多户联建
由符合“一户一宅”资格条件的两个或以上家庭户各自申请建房,使用共同建设方案,具备独立使用功能(可以公用楼梯),空间界限清晰,同时审批、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独立办理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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