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电律解|退休工资2800一年买77万保险业务员是否构成欺诈?律师:可要求退保费

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 2024-12-11 23:06:24

齐鲁网·闪电新闻12月11日讯近日,王女士60多岁的婆婆突然表示,自己很快会拿到一大笔钱,王女士这才发现婆婆名下竟然有17份保险,总价近350万,已实付款150多万,仅2024年就付了77万元,其中30万还是为公公准备的手术费。

王女士指出,婆婆每月退休金2800元,且患有帕金森,但保险公司业务员在和其婆婆签的合同中却填写为年收入30万,所患疾病选项填写否。她认为业务员为了业绩毫无底线,忽悠她婆婆购买高额保险。业务员表示自己是按正常程序操作的,并称在销售前已经告知相关情况。王女士要求,保险公司取消并退还老人已经购买的保险。目前,双方仍在进一步协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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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孙海洲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和解读:

根据《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合法方式,了解投保人的保险需求、风险特征、保险费承担能力、已购买同类保险的情况以及其他与销售保险产品相关的信息,根据前述信息确定该投保人可以购买本公司保险产品类型和等级范围,并委派合格保险销售人员销售该等级范围内的保险产品。《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保险时,发现投保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投保人终止投保:(一)投保人的保险需求与所销售的保险产品明显不符的;(二)投保人持续承担保险费的能力明显不足的;(三)投保人已购买以补偿损失为目的的同类型保险,继续投保属于重复保险或者超额保险的。投保人不接受终止投保建议,仍然要求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有关风险,并确认销售行为的继续是出于投保人的自身意愿。《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除电话销售业务和互联网保险业务之外,人身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取得投保人同意后,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记录:(二)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渠道,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或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保险销售人员的销售误导行为的认定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形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均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监管层面,如果保险公司及销售人员无视老人的保险需求、风险特征及保费承担能力,甚至为追求业绩采取刻意夸大回报率、虚假宣传、虚假承诺、隐瞒重要信息、提供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老人进行投保,也没有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则保险公司及销售人员将违反相关的监管规定,老人有权向监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在民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了投保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因此,投保人可以随时要求退保,但此时投保人可能损失部分保费。如果有证据证明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重大误解、欺诈、显失公平的情形,则投保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行使撤销权,要求退还全部保费,以维护自身利益。

闪电新闻记者张微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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