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河东,男子从公立学校退休三年后,因犯罪被刑拘并被判刑。可判决生效后,社保局才发现男子多领21万元退休金。社保局从学校追回本应发放给男子的15万元生活费后,因男子拒绝返还剩余6万元,开具催讨决定书。男子不服并告上法庭。
(来源: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男子刘某出生于1957年,在公立学校工作了一辈子。2017年,在公立学校退休。
刘某退休时被社保局认定为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刘某每个月都能准时收到社保局当时核定的养老待遇。
2020年8月,刘某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被取保候审。2022年7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缓刑2年。
4个月后,社保局因发现刘某被判刑一事,开始查账并确认2020年9月至2022年11月期间,给刘某多发了21万元养老金。
确认这一信息后,社保局立即联系刘某原工作单位。原同事上门找到刘某后,其是同意退还给社保局的,可事后又反悔了。
社保局多次催讨无果后,给刘某开具了《责令限期退回养老保险待遇决定书》。
拿到《决定书》当天,刘某就申请了行政复议。无果后,刘某又告上法庭。
刘某认为,其本应上涨的工资都没有发放,社保局并没有按实际情况给其发放工资,是事实认定错误,应撤销《决定书》。
社保局举证称: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第1项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
第2条第5项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
其中,按照规定应当给其发放生活费的,暂由其退休前所在单位负责发放。
具体到本案,刘某与社保局签订了《多领养老保险待遇还款承诺书》,同意将单位本应发放其的2020年9月至2022年11月的生活费共计15万元,直接转给社保局。
可刘某当天就反悔并拒绝返还剩余的6万元且还要求给其补发养老金,但刘某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那么法律对此,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首先,组织部、人社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第1项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
也就是说,只要刘某还没有被法院判刑,其就可以领到退休金待遇75%的生活费。
上述《通知》第5项同时还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
第2条第6款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不含被宣告缓刑的)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注意!被判处有期徒刑实刑的,才取消原退休待遇,被宣告缓刑的,除外!而且,即便被判处有期徒刑实刑,服刑完毕后,原单位还要酌情给予发放生活待遇的。
具体到本案,刘某被宣告缓刑,故其在缓刑期间还可以领到退休费的60%生活费。
其次,《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处分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社会保险缴费及待遇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对于按照规定应发放生活费的,暂由其退休前所在单位负责发放。
也就是说,刘某还没有被判刑之前可以领到退休金待遇75%的生活费、被宣告缓刑后也可以领到退休金待遇60%的生活费,上述生活费均由刘某的原工作单位发放。
所以刘某在原工作单位才会有15万元,只是还没有发到刘某手上而已,但是,刘某又从社保局处领走了退休费21万元。所以社保局发现后,要赶紧从刘某处追回来。
最后,《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12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1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换句话说,如果刘某拒不履行社保局的《决定书》,后果轻则罚款、重则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正处于缓刑考验期的刘某,只能告上法庭让《决定书》没有法律效力。
但是,上述法律规定得很清楚,刘某取得21万元养老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因此,法院经审理后驳回刘某所有诉求。
按这个逻辑是不是被判刑,养老保险也不用交了,坐等退休[捂脸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