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某村民在厨房一直使用的是柴火灶,而随着天然气推行,又在厨房接通了燃气设施。不料,燃气公司在4个月前安全检查时,发现村民家里除了燃气设施还有柴火灶,遂以存在安全隐患为由,要求村民整改。然后,村民始终未整改,燃气公司遂将村民的柴火灶用封条封住,并作出停气处理。 (案例来源:封面新闻、齐鲁壹点等) 有知情人士称,其曾质疑燃气公司是否有执法依据,但回复是规范赋予其权力,但该知情人士认为燃气公司系变相让村民使用天然气,做业绩手段而已。 而且,贴封条这种权力一般只有政府部门才有,而燃气公司的行为,无疑替政府做了这件事,燃气公司无权封村民的柴火灶。 在燃气公司工作人员看来,地方条例规定了不得存在双火源,涉事村民在安装天然气后又继续使用柴火灶存在安全隐患,贴封条符合行业规范。 对于有人质疑燃气公司系强制推行使用天然气,工作人员回复,不存在强制情况,尊重村民自己的选择,要么拆除燃气设备,要么拆除柴火灶,而涉事村民不听劝,才贴封条。 同时,燃气公司也强调,涉事村民的问题在几个月前都被发现了,但持续沟通中,涉事村民并没有整改。 事后,有媒体记者向相关部门了解燃气公司对涉事村民柴火灶贴封条的执法权事宜时,多个部门均回复不清楚。 截至目前,住建等相关部门已经对此事进行了调查,现已经将涉事村民柴火灶的封条拆除,而涉事村民也主动拆除了柴火灶。 在调查过程中,涉事村民反馈并未使用柴火灶,而燃气公司反馈是,天然气自始未停气,考虑安全问题,在半个月前下达了整改建议书,因未整改,在经过涉事村民的同意,才贴封条。 对于燃气公司的执法权问题,住建部门也明确了,燃气公司没有执法权,并对负责人约谈训诫。 事件曝出后,引发网友们热议。 有网友说:众所周知,贴封条行为只能是政府部门,燃气公司擅自对村民柴火灶贴封条的行为,不禁让人怀疑其目的是否单纯的是考虑安全隐患。 也有网友说:即便燃气公司没有执法依据,但客观上,涉事村民的情况确实存在安全隐患,燃气公司的行为客观上也制止了危险发生的可能,情有可原。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该如何评定呢? 1、涉事村民家里同时又柴火灶和燃气设施,是否违法呢?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39条第(五)项规定,任何燃气用户及单位、个人,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而结合住建等相关职能部门发布的相关通知,农村燃气用户燃具应与气源相匹配,同一房间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也就是说,考虑到天然气的安全隐患,禁止在同一个物理空间内,出现双火源。 在本案中,涉事村民家里不仅有柴火灶,而且也接通了燃气设备且通了气。虽然涉事村民说其并未使用柴火灶,但却也不排除使用可能,不符合安全规范,在这种情况下,涉事村民厨房的柴火灶及燃气设备应当保留其一,这无可厚非。 2、燃气公司对涉事村民柴火灶贴封条是否违法? 一方面,对于燃气经营、使用及设施安全状况等,均应当由住建部门或特定燃气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另一方面,除符合委托执法情形外,燃气公司当然无权对涉事村民柴火灶贴封条,系违法行为。 如将贴封条的行为认定为行政强制措施,那么,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于行政强制措施是不可以委托执法的,而将贴封条与处罚相比,更倾向于认为贴封条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没有适用委托执法的空间。 如贴封条被认为是处罚措施,则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0条和第21条规定,委托其他组织行政行政处罚权,要求履行特定的程序,且受托组织要求具备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有熟悉相关规范及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等特殊的条件,而燃气公司显然不太符合受托资格。 因此,本案中,燃气公司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违法。 3、燃气公司贴封条行为不合法,依法应当撤销,但该如何处罚有点摸不着头脑。 在本案中,燃气公司无权贴封条,那么其贴封条行为显然不合法,不具有强制力,自然应当撤销封条,这并无疑问。 问题是,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燃气公司的行为系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不太符合滥用职权等情形,较难依据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相应刑事或行政处罚。 就本案而言,主管部门也只是对负责人进行了约谈训诫,除此之外,无法进一步处罚。当然,或还可以由行业协会以自律规范进行处理。 对于本案,大家有什么看法呢?
河北,某村民在厨房一直使用的是柴火灶,而随着天然气推行,又在厨房接通了燃气设施。
火龙果看天下
2024-12-17 08:4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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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2xxx97
菜刀都给你封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