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期限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超过期限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下列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超过期限10日以内的,赔偿金数额为应付金额的50%;
2.超过期限10日不满20日的,赔偿金数额为应付金额的70%;
3.超过期限20日的,赔偿金数额为应付金额的100%。
温馨提示:
用人单位拒不依照欠款规定支付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加付赔偿金的,由作出责令支付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每拒付1名职工罚款2000元的标准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