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的起诉书显示,安徽潜山一男子用工具猎捕野生动物,共捕获5只野猪、1只猪獾。其中,2只野猪幼崽被其圈养。今年10月份,该男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潜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起诉书还进一步披露了案件详情。
2022年7月至9月,被告人方某在村庄附近的田畈及山边,安放弹簧猎夹用于猎捕野生动物,期间共捕获3只野猪、1只猪獾。其中有1只活体野猪幼崽被被告人方某放在自家猪圈中圈养,其余2只野猪、1只猪獾均被被告人方某现场打死后带回家中。
此外,被告人方某还用锄头打死一只野猪,另活捉一头野猪幼崽,该野猪幼崽也被方某放在自家猪圈中圈养。除圈养的2只野猪幼崽被民警放生外,其余3只野猪、1只猪獾均被被告人方某宰杀,肉块存放于自家冰柜中,用于本人食用。
2022年9月16日,被告人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非法狩猎的行为。2022年10月8日,潜山市公安局聘请潜山市林业局对涉案夹子的猎捕工具种类及猎获物价值进行鉴定。
同年10月11日,经潜山市林业局鉴定,涉案猪獾系食肉目鼬科,基准价值为800元/头;涉案野猪系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系偶蹄目猪科,基准价值为500元/头;涉案的狩猎工具弹簧夹系猎夹,属于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
潜山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方某违反狩猎规定,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九派新闻记者武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