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老人,作为老年人中的特殊群体,能不能得到很好的照护,权益能不能有保障,极大程度依赖于有无监护人以及监护人能否尽责履职。对此,无锡市锡山法院携手当地民政、司法等部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失能老人监护工作的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率先在省内推出“筛查报告、监护确定、履职监督、监护干预”为一体的失能老人监护保障机制,为失能老人“老有所依”提供“兜底”保障。
失能老人无人管?多部门协作让其有“保障”了
家住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的章老太,数年前罹患阿兹海默症,但她的四名子女相互推脱、不愿照顾,最终由村委代管并垫付医药、护理费12万元。
后经法院判决,四名子女平摊了村委垫付费用,但因无人愿意担任监护人,章老太后续赡养问题依然无法解决。
《实施办法》实施后,在锡山法院和当地镇司法所的指导下,老人子女向当地村委提交了指定监护人申请书,村委根据《实施办法》的指引,对四位子女的经济情况、家庭环境、监护意愿等进行全面调查,同时结合章老太目前的生活状况和个人意愿,最终作出指定监护决定,指定三儿子作为监护人,并确定大女儿为监护监督人。同时,在监护人的召集下,四子女通过人民调解对章老太后续照顾护理、赡养费用承担达成一致意见。
记者了解到,章老太是该《实施办法》发布实施以来第一位受益人。此前,锡山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发现,作为老年人中极为特殊的一类群体,失能老人的相关法律问题逐渐突显。
“我们处理的另一起案件,与章老太的遭遇对比就发现,失能老人是否确定了监护人,监护人能否严谨认真、尽职尽责,对老年人权益保护干系重大。”案件承办法官表示。
“缺位”给“补”上村委也可依法“指定”监护人
“实际上,《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和制度范围内,已有关于失能老人监护的相关规定,包括:意定监护、协议监护、村委指定监护和法院指定监护等,致力于共同保障失能老人、五保老人等特殊群体。”
锡山法院东港法庭庭长谢妍透露,在实践中,也存在各种监护确立形式彼此共存、但难以均衡发挥应有效用的问题。比如,按照规定,对于监护人有争议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村委指定监护,也可以申请法院指定监护。但实践中,村委在这方面的角色是“缺位”的,甚至有些村委根本不了解有这回事,所以法律规定的村委指定监护制度一直处于休眠状态。但事实上,村委对于失能老人的实际情况更为了解,由村委来指定监护人在某种程度上更有利于失能老人权益的保护。
随着该《实施办法》的出台,村委独立作出“指定监护”决定的功能被激活,同时通过发挥村委对法院指定监护的建议作用,让法院指定监护更有依据。谢妍法官称,法院为村委制定了专门的审核模版和流程,为村委的指定监护行为提供“法律模板”。
另一个创新点是,引入了“监护监督制度”,由指定的监督人对监护事务如资产保管、费用列支等进行全流程监督,对监护人形成制约。“你给老人的花费,是不是用到了老人身上,是不是照护到位,监督人可以进行监督,提出意见等!”
《实施办法》在原先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动发现失能老人监护问题外,增加了村委社区主动调查、筛查途径,让更多的失能老人进入被关注范围,便于民政等部门跟进处理。
而更大的意义在于,《实施办法》使得法院、民政、司法、当地村委等更好地形成保护合力,打造了失能老人监护新格局,对有效保障老年人权益、钝化社会矛盾有积极意义。“让每个失能老人都能得到监护,得到照料,权益都能有保障!”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张建波
校对李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