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观察:黑龙江,男子多次以500元价格与女子交易,时间长了便爱上了对方。为了抱得美人归,他先后在女子身上花了10多万。当他向女方求婚时,没想到被对方一口拒绝。男子越想越气,便报案称自己被人骗了钱。结果,两人均被处以行政拘留。
在现实社会中,嫖客爱上失足女的事,并不多见。而要娶失足女为妻的嫖客,更少之又少。
男子肖某不知脑子进水了,还是缺根筋,竟然在一名失足女身上花了10多万元,也真是一个“情种”
。
在本案中,两人卖淫嫖娼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双方都要因此受到处罚。
但是,这与两人之间产生爱情的因素是无关的。
就事论事,这两人第一次交易时,彼此还是陌生人,根本谈不上情侣。
后来两人处对象了,那么之前他们发生性关系还是违法吗?
警方查处卖淫嫖娼的关键,就是抓到现金交易。因此,男子肖某和女子甄某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合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话又说回来了。男子肖某自愿为甄某花费的这10万元,应当视为一般情侣之间的日常消费。
本案中,女子甄某没有拿了钱就跑路,或者主动提出要和肖某结婚,以骗取肖某为自己花钱,并非法占有其财物的故意,甄某并不构成诈骗罪。
再说了,这10多万元,是男子肖某自愿为女子花的。因此,我认为男子肖某是咎由自取,女子不构成犯罪行为。
两人的交易行为,存在金钱买卖关系,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卖淫嫖娼行为,所以被警方予行政拘留处罚。
对此,你会怎么看呢?(配图来源网络)
编
缺根筋,你是消费十万,而不是追求花了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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