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男子在网吧连续上网4天4夜,倒在网吧的卫生间昏迷。虽经救治,男子仍然离世。事后,男子父母认为,网吧作为公共场所,没有对顾客尽到安全提醒义务,将网吧老板告上法庭索要赔偿,法院这样判!
(案例来源:天津二中院)
出事了,出大事了!小吴吓得大喊大叫跑出卫生间,网吧里的顾客和老板,不知发生了啥事,一起围上来。
小吴是网吧的员工,去卫生间打扫卫生室,突然发现一个年轻人,倒在卫生间的地上叫不醒了。
小吴年龄也不大,顿时吓得不知所措,大声呼喊着跑出卫生间。
他用手指着卫生间,哆哆嗦嗦的说不上话来,老板张强一个箭步冲到卫生间,发现了倒在地上的王小旭。
王小旭是网吧的顾客,老板见状,赶紧拨打了急救电话,并对小王小旭进行了施救。
救护车很快赶到网吧所在地,医护人员也对王晓旭进行了紧急救治,随后王小旭被送往医院。
虽然医护人员全力抢救,但终究没有回天之力,王小旭没能救过来离世了。
王小旭的父母,突然听到儿子去世的消息,感觉天都塌了!
白发人送黑发人,老两口痛不欲生,以后的日子可咋过?
儿子还年轻,就早早就走了,老王夫妻俩一直挣扎在痛苦中,好长时间无法走出来。
事后,王小旭的父亲老王认为,儿子在网吧4天4夜,一直沉迷在玩游戏中。
网吧老板和员工,应该及时提醒他按时休息,按时回家吃饭。
再说,网吧作为公共场所,应该对顾客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
而网吧却没有做到这些,这就是造成儿子因长时间熬夜,倒地猝死的原因。
这样来说,王小旭的离世,是网吧工作人员的不负责任,因此网吧脱不了干系。
老王夫妻找到网吧,要求他们对王小旭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
张强大呼冤枉,你们作为家长,儿子几天几夜不回家,你们不知道吗?
王小旭又不是小孩子,吃喝拉撒要人提醒?
再说,王小旭作为成年人,他有自己的自由空间,和时间的支配。
况且,他是在卫生间出事的,期间和其他顾客以及网吧员工,没有发生过任何的冲突和纠纷。
网吧的所属设备,以及店内的各种设施,都是非常安全的,王小旭的离世和这些也没有关系。
因此,王小旭的离世是他自身导致的,儿子不在了,你们家长的痛苦我们能理解,但你们也不能随便就赖到我头上?
张强指责王小旭的父母不讲道理,现在可是法治社会,不是谁死谁有理!
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因无法协商一致,王小旭父母将老板张强告上法庭,要求他对王小旭的离世承担全部责任。
据网吧的其他顾客讲,王小旭是网吧的老网民,其经常住在网吧不回家。
王小旭是2023年12月10日晚上10点多进的网吧,之后再也没有离开过,直到被发现倒在卫生间。
期间,王晓旭一直窝在电脑前玩游戏,几乎彻夜不眠不休。
饿了就点外卖,渴了就喊工作人员拿瓶水,他不和其他人交流,别人也不知道他到底是啥情况。
直到12月14日晚上6点多,王小旭去卫生间,被人发现倒地昏迷,才发生了上述的一幕。
法院在了解到这些情况后,经审理认为,王小旭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应当知道,长时间上网对身体造成的危害,但他不知节制,连续上网造成了自身发生严重后果。
对此,王晓旭应该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网吧对此也有责任,作为网吧的经营者,老板属于超时营业。
而且,顾客在店内连续上网时,没有及时提醒其注意休息,也没有及时阻止王小旭的长时间上网玩游戏,对此负有一定的责任。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如何认定该案呢?
1、王小旭明知长时间上网对身体有害却不知节制,应对自身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王小旭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可能产生的后果有清晰的认知,并对自身健康负责。
2、网吧老板也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吧超时营业,且未对长时间上网的顾客进行提醒和阻止,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法院作出以下判决。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意思是,只有行为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王小旭明知长时间上网的危害却不节制,其自身过错较大。
同时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
网吧老板超时营业,且未履行提醒和制止义务,存在一定过错。
但这种过错相较于王小旭自身的过错较小。
最终,法院判令网吧承担20%的赔偿责任,王小旭自负8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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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