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安徽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中科私募基金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经查,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形:
一、部分基金产品在合格投资者确认、风险评级方面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
二、部分基金产品在募集材料中约定固定收益;
三、在管理、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在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投后管理等方面未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12月19日,安徽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中科私募基金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经查,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形:
一、部分基金产品在合格投资者确认、风险评级方面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
二、部分基金产品在募集材料中约定固定收益;
三、在管理、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在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投后管理等方面未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