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应知应会法律知识|乱开病假条,医生和医院都被罚!

栏目指导:国家卫生健康委法规司

典型案例——

某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某公司举报,反映其员工张某长期在国外生活,但多次提供某医院出具的病假条用于申请病假。经调查,该医院医生潘某受熟人请托,在张某未挂号亦未实际就诊的情况下,先后10次为其签署“患病、需要休息2周”的病假条。该医院未经审核,为上述病假条加盖印章并出具。

医生潘某的行为违反了医师法相关规定。经听证,结合自由裁量权规定,该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给予其责令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等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该医院亦因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受到相应处罚。

(案例选自某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知应会——

相关法条这样表述

医师法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以及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对于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违反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联法条/

医师法第24条、第56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第48条。

文字整理:安徽省卫生健康委政策法规处

审核:孔令敏杨金伟

制作:中小卫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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