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12月19日讯(记者肖依诺)顺路搭载邻居,却“好心办坏事”,发生交通事故,还被邻居告上法庭。12月19日,湖南高院发布一起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法院判决认为,在这类事故中,“善意供乘人”可减责。
何某与龚某系邻居关系。2023年5月1日,龚某驾车前往A地,何某便乘车一同前往。返程途中因倒车时车辆发生颠簸,导致副驾驶乘客何某受伤、车辆受损。
后经司法机构鉴定,何某腰椎体压缩性粉碎性骨折并左侧椎弓板及棘突骨折,构成九级伤残。双方因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何某遂将龚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98825.6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龚某驾驶的车辆系私家用车,非营运车辆,龚某与何某系邻居关系,龚某出于好意免费搭载何某,龚某与何某之间形成“好意同乘”关系。
该案中,龚某系正常驾驶车辆,不存在违法行为,但其作为驾驶员,在车辆驾驶过程中,没有尽到注意、谨慎义务。
在依法认定何某的经济损失后,基于公平原则,法院酌定由何某自行承担85%的责任,龚某对何某的经济损失承担15%的责任。因龚某在保险公司购买了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20000元/座,扣除保险公司应承担的部分后,再由龚某承担20921.05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指出,“好意同乘”,即日常生活中的“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该行为具有无偿性、利他性、非拘束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了“好意同乘”的减责原则。
但,若是驾驶人具有侵权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能以“好意同乘”作为减责事由。故驾驶人在无偿搭载他人时,对乘车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仍负有保障义务,在驾驶的过程中应审慎注意,安全驾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