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要13万离婚房产折价款20年官司打了8年

陈友平 2025-01-12 13:51:26

讨要13万离婚房产折价款20年 官司打了8年

当事人:法院对案件不执行被迫走上诉讼维权之路

一份明明白白的离婚调解书:男方限期给付女方房产折价款13万,逾期付不清的,女方有权申请法院执行该共有房产。但逾期后女方多次申请法院却不执行。正是因此,女方“被迫”走上一条长达8年的诉讼维权之路,仅县法院、市中院、省高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等多达18份。

如今,已经55岁的女方不仅没有拿回应得的房产折价款,房屋也被法院强制执行给了其他债权人,自己连个住处都没有。

未履行调解书义务 反被法院执行房产偿还他人债务

1988年,当年19岁的女方---李广娥经人介绍,和大一岁的男方---榆林市定边县定边镇李园子村村民王永祥结婚。婚后双方在定边镇长城街经营电焊门市生意,后又在长城南街东侧购买了一块土地,建有数间房屋。两人感情较好,并生育了大女儿、两个儿子,但慢慢地双方经常因为家务琐事发生争执。等到小儿子10岁时,王永祥于2003年10月8日向定边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经定边县法院主持调解并出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表明,双方同意离婚,并达成协议:三个子女均由王永祥抚养,并承担抚养费、教育费;家中46间房屋及其他财产归王永祥所有,同时王永祥付给李广娥财产折价款130000元,并于2004年11月14日前付清。在款未付清前,该房产仍归双方共有,逾期付不清,李广娥有权申请法院对该共有房产执行,家中债务均由王永祥承担并清偿。

民事调解书

离婚后,王永祥一直未能按民事调解书向李广娥支付房屋折价款13万元。“自2003年至今没有收到一分钱,三个孩子一直和我共同生活,王永祥啥也不管。”对此,李广娥确实有怨言但依然可以忍受,没有地方去,她仍然居住在原来的地方,继续讨要自己的房产折价款。

2015年9月24日,定边县法院一则民事判决打破了李广娥平静的生活。该判决书指出,确定由王永翔等给付许某借款185万元及其利息。同时该案件审理期间,已将王永翔位于定边镇长城南街的房地产(房产证号:定房权字第6-003025)予以查封。随后,法院又作出执行裁定,将对该房产及地上附着物予以评估、拍卖。

对此,李广娥难以接受。“王永祥2015年与外边其他人发生债务,我并不知情,按理说我们已经离婚,法院调解书明确约定,我前夫没有给付我13万元,我就拥有房产一半的所有权。”李广娥认为,不管什么情况,她在这个房产拥有一半的产权,即使执行也不能把我的房产给执行了。

随即,李广娥向定边县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至此,当年47岁的李广娥走上了一条长达8年的诉讼维权之路。

两年数次法院庭审 共有房屋产权一直未被认可

2018年1月3日,定边县法院作出裁定认为,此前该房产已确认在王永祥名下,李广娥享有130000元之债权,对于债权未能实现之前,按照之前民事调解表述,是该房产对李广娥实现债权的担保行为,不存在再次分割的法律含义。李广娥仅能主张以现金为给付内容的130000元债权。

异议请求被驳回,李广娥不服提出诉讼。2018年7月,定边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调解书已生效,但不能直接引起物权的变动,涉案房地产所有权一直登记在王永祥名下,且权属登记簿显示权利人为王永祥,李广娥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关证据支持,其所持理由不能成立,驳回李广娥的诉讼请求。

李广娥提出上诉。榆林市中级法院撤销了定边县法院的民事判决,案件发回定边法院重审。2019年10月,定边县法院重审后再次驳回了李广娥的诉讼请求。与此前不同的是,该房产被执行拍变卖后所得价款,李广娥优先受偿债权130000元。

对此判决,李广娥认为,她作为该房产的合法共有人,对此享有独立的实体权利,该权利足以有效阻止强制执行,法院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她再次提出上诉。

经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原审确定保留13万元的份额显属不当。该涉案房产拍变卖后所得价款的一半归李广娥所有。

案件还在继续上诉审理 地方法院再次作出执行裁定书

该判决书的落款时间已是2020年8月24日,距离2003年双方离婚已过去17年了,经济的飞速发展也促使房价跟着翻倍。李广娥认为,既然折价款逾期未付,该涉案房产仍归双方共有财产,也就是她拥有一半的产权,不仅如此,她和王永祥离婚在前,王永祥个人债务在后。根据现市场价,案涉房屋价值已达数百万元,一旦房屋被拍变卖,不仅严重损害她的合法权益,而且她将居无所处。

2021年7月,李广娥向榆林市中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改判将涉案房产一分为二分割后执行,但被中院驳回。与此同时,王永祥的债权人许某对终审判决不服,向陕西省高院提起申请再审,认为二审判决明显超出了李广娥的诉讼请求,要求撤销判决。

该案又发回榆林中院重审。时间进入2022年3月,榆林中院撤销了终审判决,李广娥之前的诉讼请求再次被驳回。

无奈之下,李广娥再次将王永祥起诉至定边县法院,要求对共有财产依法进行同等分割。定边县法院以“此次起诉属于重复诉请,裁定驳回了李广娥的起诉。之后上诉至榆林市中院,依然被认为请求不成立,不被支持。

就在案件还在继续上诉审理期间,2020年12月,定边县法院再次作出执行裁定书,查封王永祥名下涉案房屋,李广娥不服,认为定边县法院执行涉案房产和土地明显错误,于2022年12月提出执行异议,第二天就被定边法院驳回。

李广娥再次走上了异议诉讼之路。从2022年4月到2023年10月,陕西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李广娥的再审申请,在一年半时间里,李广娥再次历经了一审、二审和再审。

省高院申请复议裁定未下 地方法院强制执行已完成

2023年12月19日,定边县法院作出对王永祥的执行裁定书,并于第二日发布了执行公告,责令限期强制执行。

对这样的执行,李广娥更是不服。她坚持诉讼认为,王永祥未自动履行离婚调解书义务,她于2004年12月份向定边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至今法院未执行。在此期间,王永祥与许某签订借款抵押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无效。2024年5月,李广娥的诉讼请求被法院判决驳回。

6月6日,榆林市中院作出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她的复议申请,维持定边法院执行裁定。但就在5月29日,李广娥和家人就被当地法院强行赶出,对案涉房产进行强制执行。“现在一家人连个住处都没有,只能临时租房。”

李广娥说,从2016年开始,她被迫走上了诉讼之路,到2024年长达8年诉讼维权,仅县法院、市中院、省高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等多达18份,花费诉讼费等已超过13万元,不仅未能讨回自己应得的折价款,如今更无立锥之地。“法院依法判决我认,但别人的执行就要强制执行,我的为啥当初就不执行?由于当初的不执行造成我无尽的损失,法院会来担责吗?”

如今李广娥已经55岁了,对定边县法院不执行等做法,至今仍然心存不解和质疑。

免责声明:本稿件内容由当事人提供发布,仅代表个人观点,与平台及媒体无关,如有侵权或不实信息可提供材料联系平台!

0 阅读:20
陈友平

陈友平

欢迎大家给我点赞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