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黄女士到菜市场买菜时,看到海鲜档的大闸蟹不错,于是询问摊主摊位上摆着的两种蟹怎么卖。摊主说左边的那种是公蟹50元一斤,右边的母蟹要65元一斤。随后黄女士说自己要公蟹,并让摊主帮她挑六只。摊主挑出来后,黄女士看了一眼,确定蟹会动,是活的。
可就在摊主邓女士准备装袋子过称时,邓女士的奶奶突然间拍了一下黄女士的肩膀,黄女士下意识回头看了一下。可当黄女士再回过头来时,邓女士就已经把蟹全部装好了。
邓女士的奶奶过好秤后声称一共两斤三两,按照50元一斤算,合计115元。黄女士离开后,一直对刚才被拍了一下的举动,感觉很奇怪,但又说不出奇怪在哪里。随后黄女士提着买来的蟹,到市场的公平称处过称,结果公称居然显示六只蟹两斤都不到。
也就是说,黄女士多付了3两的钱,按照50元一斤计算,摊主邓女士就是多收15元。黄女士立即回去理论,最终邓女士以自己刚来没几天,对单价不熟悉为由,退回黄女士20元。
黄女士本以为这事就到此结束了,可万万没想到的是,黄女士在吃蟹的过程中却发现,其中两只蟹居然是臭的。这让黄女士非常生气,并认为那位老人拍自己肩膀时,就是为了给摊主掉包创造机会。
随后黄女士向菜市场工作人员投诉,接到黄女士的投诉后,工作人员不敢怠慢,于是调取菜市场监控录像。可最终市场工作人员却没有发现摊主邓女士有违规行为。也就是说,监控视频已经证实老人拍黄女士的那一瞬间,邓女士没有趁机掉包。
最后,黄女士表示,由于不是自己挑的蟹,也没有拍照取证,因此其接受这个调查结果。
1、事发后,有网友表示,虽然邓女士没有掉包,但其却斤少两的行为,绝对不能以一句我是新来的就带过去。因为她之前说是奶奶负责过秤的。因此其解释是解释自相矛盾的。
还有细心的网友表示,摊主声称对单价不熟悉,但过秤只是重量问题,这与单价无关。也就是说,无论如何设置单位,2斤3两和2斤的重量显示,都不会变。
2、笔者认为,网友分析得非常有道理!如果摊主邓女士真的缺斤少两的话,那就属于欺诈行为。
所谓欺诈行为是指商家以次充好、缺斤少两,致使消费者处于错误认识时,多付钱财的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明确规定,商家欺诈消费者情况属实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退回货款,并按3倍货款的价值赔偿消费者。三倍货值不足500元的,按照500元赔付。
也就是说,即便邓女士没有掉包,其一方缺斤少两的欺诈行为,必须承担责任。即退回115元给黄女士,并支付500元赔偿金。
3、注意!如果黄女士买到的蟹真是臭的,那性质又不一样了。
具体而言,蟹是用来吃的,属于食品,没有异议!而臭的蟹也肯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标准规定的食品,这一点是常识,也无可争议。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换而言之,如果黄女士买到的蟹是臭的,那不仅可以退回蟹款,同时还可以要求摊主赔偿1000元。当然,这个主张是否成立主要是看黄女士能否举证证明。而本案黄女士就是因为没能证明自己的主张,才不能要求摊主承担这一惩罚性后果的。
最后,诚信乃做人做事的根本!因此奉劝一些不良商家切勿动小思,赚本不应该赚的钱,否则必定得不偿失!
这种无良商家,抓到应该罚到倾家荡产
买蟹是绑绳和有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