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汕尾,一男子为父亲举办丧礼期间,发现前两天送来的20条都是假烟。随后男子在同

滨培看法 2024-12-22 23:44:25

广东汕尾,一男子为父亲举办丧礼期间,发现前两天送来的20条都是假烟。随后男子在同一商店购买50条香烟,发现其中5条仍是假烟后,男子将剩余45条封存。次日便向主管部门举报,并要求卖家70条香烟都要退一赔三,被拒绝后,男子告上法庭。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李先生的老父亲过世时,其按照当地风俗为父亲举办丧礼,并委托村长为其主理此事。按照风俗,举办丧礼前后共三天时间。

后经村长提议,李先生同意在镇上的一家烟酒店处,购买丧礼期间所需的酒水与香烟。第一天时,经村长联系,烟酒店老板温某送来10瓶白酒、10条香烟,其中送货单上显示10条香烟价值2350元,收货人为李先生的名字。

第二天早上,按照村长之前一天晚上的交代,烟酒店老板温某又送来10用餐时使用的白酒、20瓶办丧礼仪式时所需的低价白酒及10条香烟,其中10条香烟价格与收货人名字不变。

当天晚上,李先生与几位帮忙干活的亲朋好友聊天时,听说这两天送来的烟,口感不对,怀疑是假烟。李先生听后非常生气,但为了不影响丧礼如期举行,且避免错怪对方,于是决定明天烟到了以后,自己亲自把关。

随后李先生以明天会有很多人来为由,让村长通知温某送50条同款香烟。起初温某声称自己现在没有那么多现货,不一定够。但最终次日清晨,温某还是送了50条香烟过来。

得知烟已经送到后,李先生先让亲戚拿5条去应急,其余部分李先生则放到自己的车上。经确认5条都是假烟后,李先生遂让亲戚到附近几个超市、便利店重新购买备用。

丧礼完成后次日,李先生思虑再三,觉得温某太过份了,于是向主管部门举报,后经主管部门鉴定涉案45条香烟均是假烟。

随后李先生要求温某必须按照70条香烟的价值,三倍支付其赔偿金。被拒绝后,李先生果断告上法庭。

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李先生提供了三张收据、村长的两次支付记录及第三次收到货时录制的视频,拟证明自己的购买到的70条香烟均是假烟,因此请求法院判定温某需退回第一次和第二次收取的20条烟款4700元,及总共支付其赔偿金49350元。

对于李先生的指控,温某提出以下观点为自己辩解:

第一,与其联系、洽谈、接货人、支付人均是村长本人,香烟购买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是其与村长之间,因此其一方认为李先生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第二,其第一天和第二天送的各10条香烟均是真品香烟,李先生也未能举证这20条香烟是假烟。

第三,在第一天和第二天都只是送货10条香烟的情况下,李先生在第三天突然要求购买50条,并全程录视频。不排除有其他动机。

第四,李先生自称发现全部是假烟后,为什么没有马上通知本人,并又在其他渠道购买香烟,因此不排除涉案香烟被掉包的可能性。

第五,第三次购买的50条香烟现如今都没付款,就不能认定双方购买合同关系是成立。

第六,50条香烟当中,大部分都是从两个同行处调来的,与自己无关。

温某的辩解,粗看之下,似乎有一定的道理,毕竟前面两天才购买20条,第三天一次性就购买了50条,确实有点“反常”,但法院是讲究证据的地方。所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其一,根据李先生提供与村长的聊天记录以及转账记录,可认定双方委托合同关系,即村长只是代理实施的民事购买行为,且温某提供的三张收据上收栏人处填写的均是李先生的名字,亦可证明这一点。

其二,根据烟草局出具的鉴定报告、李先生出具的视频证据及在场证人证言,可认定温某提供的50条香烟均是假烟。

其三,虽然温某主张50条香烟大部分是从同行处调来的,但其一方未能举证证明。且从法律上讲,与李先生成立合同关系人应当是温某,其一方应当对所售商品负有谨慎查验等义务,因此温某应当为其行为承担惩罚性后果。

其四,李先生未能就其之前两次购买到的20条香烟进行举证,因此法院不予支持。同理,温某主张李先生非常反常地购买50条香烟,是有其他动机,也要拿出证据证明,否则法院就不支持其主张。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对于自己的主张,应当举证证明。

其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商家以次充好,故意欺诈消费者的,消费者有权主张商家退一赔三。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强调称“退一赔三”的成立,只需满足两个条件即可:一是购买方是消费者;二是商家是故意知假卖假的。

也就是说,只要商家明知其所销售的商品是以次充好,且购买者确实是消费者,那么只要双方达成购买合意且商家已经将商品交付给消费者,那么就可以认定商家的欺诈事实成立。

综上,法院认定双方香烟合同关系是70条,但因李先生只能举证其中50条是假烟,因此法院判定温某前面两次的烟款无需返还,但需按照50条香烟的三倍价值支付李先生赔偿金共计35250元。

那么大家认为,前面20条是假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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