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河南汝州,老人途经邻居家羊场门口,被邻居家饲养的1只烈性犬撕咬,当场死

午夜游民 2024-12-23 11:39:26

“冤不?”河南汝州,老人途经邻居家羊场门口,被邻居家饲养的1只烈性犬撕咬,当场死亡。事后,老人邻居被控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老人家属认为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严惩邻居,但邻居则认为自己当时并不在场,是狗咬的老人,只是个“意外”,自己不构成犯罪!法院这样判!(来源: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高某饲养了3只狼狗以看护自己的羊场。

1年前,同村的马婆婆从高某家羊场路过时,高某家的一只狗从狗笼底部窜出,撕咬马婆婆的颈部、面部,导致马婆婆当场死亡。

事后,警方介入,通过现场勘查,发现高某家的狗笼放置于土质地面上,狗笼底部无铁网阻断,狗笼与地面衔接处空隙较大,顶部也无铁丝网,仅用建材板简易搭盖,涉事犬只可以轻松从狗笼中逃脱。

又经鉴定,高某所饲养的3只狗,均属于烈性犬。随后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高某立案调查。

调查中,高某家属给了马婆婆家属2万元补偿。 警方调查完毕后,将案件移送检方审查起诉。

检方审查案件后同样认为高某饲养烈犬,疏于防范,未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安全,导致1人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遂对高某提起公诉。

但是对此,马婆婆的家属认为,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重追究高某的责任。

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高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等共计50万元损失。

高某则辩称:自家的狗在自家羊场门口咬死马婆婆是不争的事实,但是自己当时并不在现场,是狗把马婆婆咬死的,自己不认罪。

高某的辩护人也认为,马婆婆的死只是个意外,原因是,事发前,涉案犬只是被拴在铁笼内,当时高某本人不在现场,对于涉案犬只将马婆婆咬死是高某无法预见的。

法院怎么判?

法院查明案发当天,马婆婆从高某家羊场门口路过时,高某家饲养的3只烈性犬中的红黄色狼狗从狗笼底部窜出,撕咬马婆婆颈部及面部致马婆婆当场死亡等事实。

认为:第一、高某应当预见其所饲养的大型烈犬有蹿出犬笼并致他人伤亡后果的可能,但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致一人被其所养犬只咬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高某所饲养犬的危害性尚达不到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危害性相当的程度,且高某对其饲养犬只咬死被害人的后果主观上属于过失,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方面要求“故意”的构成要件,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虽然高某及其辩护人均辩称高某当时不在场,无法预料到涉案犬只将被害人咬死的后果,但是结合高某的陈述及相关证人证言可证实,高某饲养的犬只曾多次咬伤他人,证明其对涉案犬只会咬伤他人是明知的,其将涉案犬只圈养在羊场门口的铁笼内,并且铁笼留有涉案犬只可以随意进出的间隙,高某主观上应当预见其饲养的犬只会从铁笼内窜出咬伤路人,仍未采取任何措施,致使涉案犬只将被害人咬死,被害人的死亡与高某的过失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认定为意外事件。

第四、被告人高某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应予以赔偿,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物质损失的合理、合法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案发后,高某将羊场饲养的羊被全部变卖,但该部分变卖财物并未用于赔偿被害人亲属。高某庭审中对其犯罪行为拒不认罪。

综上,结合高某的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并核定马婆婆家属提出的合理损失后,判决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有期徒刑6年6个月。限期赔偿马婆婆家属各项损失1.9万余元。

最后,恶犬伤人的事件并不少见!近日,西安4岁男童在村口玩耍时,又遭2只恶犬袭击,至今仍在ICU抢救。

借本案再次提醒广大养狗人士,一定要文明养犬,看管好自己的狗,不要害人害己!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0 阅读:117
午夜游民

午夜游民

少看一些八卦,多看一些世界的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