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清远,男子88万元卖掉了和前妻共同居住过的房子。买家入住一年后,得知男子隐瞒前妻曾在房子里服毒自尽,房子成为凶宅,找到男子要求退房退款。男子拒绝,买家一怒之下将其告上法庭,索赔损失。法院最终判决,结果令人大为震惊!
(案例来自:红星新闻)
李峰刚打了一个盹,就被噩梦惊醒,自从得知房子是凶宅后,他简直快崩溃了!
李峰联系了原房主林晓要求退房,林晓不能理解,买卖已经成立,双方签订了合同的,你想退就退?
李峰急了:“你这是揣着明白装糊涂!买房时房子里发生过非正常死亡情况,你特意隐瞒了!”
作为卖家,你这是妥妥的欺诈行为,房子必须给我退了,否则咱们法庭见!
林晓被旧事重提,顿时瘫坐在沙发上,他点上一支烟狠狠的抽了几口,摇了摇头想压住涌上来的烦闷。
但5年前的那件事,如同野草般在心里疯长,就像刚刚发生过一幕幕呈现在眼前。
林晓和前妻结婚多年,两人和平常夫妻一样,过着柴米油盐的平凡生活。
不知啥时,妻子的性格发生了变化,每天思虑重重,变得不爱说话,有一天竟然在家里服毒,没能抢救回来。
林晓悲痛万分,但事情到了这一步,在怎么着也无可挽回。可人总得往前走的,该生活还得生活。
后来林晓又结婚了,眼不见为净,他不愿意守着这套出过事的房子。
他决定卖了这套老房子,再买一套,搬出去住。
这套房子的地理位置非常优越,交通便利,小区周围的各种配套设施也非常齐全。
房子挂出去不久,就不断的有人来看房子,但是看房子的络绎不绝,却一直没有真正的买家。
时隔一两年后,终于有人想买下这套房子,购房者是李峰。
李峰和家人想买一套二手房,无意间刷到了这个卖房信息。
经过对小区周边的了解,觉得正适合他们的需求,房子的楼层位置都不错,而且价格适中。
当时李峰也顺嘴问了一句,这么好的房子,怎么要卖掉?
当时林晓心里就咯噔了一下,其实他最害怕的就是买家问到这个问题。
他在心里纠结着,要不要把前妻出事的情况告诉买主。
但他也知道,如果说了这套房子出过事,谁还愿意花钱买一套这样的房子?
林晓出于私心,于是故意隐瞒了房子的真实状况,说房子自己住不着,又等钱用所以想卖掉。
双方把价格定在了88万元,很快房子成交,办完了交接手续后,李峰全家就搬了进来。
本来这套房子也住的好好的,但有一天李峰意外得知了一个消息。
他在和邻居聊天时,偶然得知这套房子出过凶事,前房主的前妻,曾在房子里服毒而去世。
李峰大吃一惊,顿时出了一身白毛汗,买房时房主对这件事可是一个字也没透露。
李峰赶紧跑回家,把这件事如实告诉了家人,在得知这个情况后,一家人开始整夜无法入睡。
甚至严重到不敢一个人待在房子里,那种无形的恐惧,无时不刻的在脑海中出现。
经过检查确诊,家人患上了睡眠障碍,一家人只好搬离了房子。
李峰找到林晓了解情况,得知事情真的如邻居所说,于是要求退房。
林晓认为,88万元已到手,合同也签了,房子也已经入住一年多了,说退就退,哪有这样的道理?
林晓明确表示,房子不退!
之后李峰又多次找到林晓协商,但双方终于闹得不欢而散。
林晓被李峰以隐瞒房子是凶宅,卖主没有如实告知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退房,并赔偿损失。
但林晓认为,前妻出事时已报警,当时警方、医院都已经在现场处置,这件事附近小区邻居都知道,自己并未刻意隐瞒房子的事实真相。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该案如何认定呢?
1、买到凶宅后,买方是否有权要求退房退款赔偿损失?
本案中,林晓故意隐瞒了房子是凶宅的事实,不但构成欺诈,还违反民事活动中诚实信用的原则 。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当民事主体违反诚信原则时,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例如赔偿损失、继续履行义务等。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李峰有权要求卖方退房退款,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2、李峰是否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中,林晓故意隐瞒与卖房有关的重要信息,向李峰提供了虚假情况,导致李峰在错误认识的基础上签订了购房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买方可在一年内申请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3、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晓在出售房子时,未如实告知买主,房子内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
导致李峰在不明情况下,做出错误的判断买下房子,其没有尽到主动告知义务,林晓的行为构成欺诈。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林晓全额退还李峰购房款,并赔偿李峰在买房时产生的相应费用。
林晓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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