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阳新,男子以送礼送不出去为由,将高档香烟退回给店主。店主事后才发现里面的香烟被调包换成10元一包的低档香烟。店主报警后,民警发现男子是惯犯,已经有6家店被骗。目前,男子因诈骗被行政拘留。网友们不解,为什么没有刑拘?
(来源:长江云说法)
袁先生在当地经营一家小超市,并取得了烟草专卖品许可证,平时生意还算不错!
前不久,男子刘某到袁先生的店里消费时说,自己要给人送礼,想要买两条高档香烟,但是,他也没有把握一定能送出去。
因此,刘某主动要求袁先生在两条香烟的外包装上做记号,如果送不出去就拿回来退货。袁先生当时没多想,就同意了!
不久后,刘某以送不出去为由,来找袁先生退货。因为之前是说好的,袁先生也不好拒绝。在验过记号后,袁先生拿回了两条香烟,并一分不少的把钱退给了刘某。
可事后袁先生才发现两条香烟的外包装都是真的,而且上面的喷码也是与袁先生所持有的许可证编码一样,但是,里面的高档香烟全被调包成十元一包的低档香烟。
袁先生得知被调包后,立即报警处理。
可民警在办案过程中,却又接到两家超市老板的报警电话,且作案手法如出一辙。
很快,办案民警就根据线索将刘某抓获归案,并且在其租用的车上当场缴获低档香烟以及用来包装香烟用的封口机一台。
也就是说,刘某先是从超市买到高档香烟,然后将里面的高档香烟换成10元以下一包的低档香烟。之后,再用原来的包装盒用封口机打好包装再去超市要求退货的。
目前,经民警初步确认已经有6家超市被骗!刘某已经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1、防不胜防!袁先生等受害人看到外包装完整,而且记号和编码都是一样的,真的很难通过肉眼来分辨出有没有被调包!
但刘某也太天真了,以为自己离开后,就拿他没办法。显然,他是真的想多了!
2、很多人不解,为什么6家店被骗,公安机关仅仅只是对刘某行政拘留而已。
首先,刘某通过调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袁先生等受害人的财物,其行为属于诈骗,这一点,是没有任何争议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只要是诈骗公私财物无论价值多少,都构成违法,公安机关都可以依法行政处罚。
其次,诈骗罪与盗窃罪不一样。后者只要两年内实施过三次盗窃行为,不论盗窃价值多少,都可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前者仅有多次情节还不行,还必须要累计价值为数额较大的,才能刑事立案追诉。
《“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也就是说,在不能确认刘某诈骗所得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况下,公安机关还不能以诈骗罪为由将其刑拘,只能是先行政拘留。
最后,在司法实务中,鉴定财物的价值需要时间,因此也不排除会转为刑事案件。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72条规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无需撤销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附卷。
换句话说,如果后续鉴定价值是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那么公安机关就会又对刘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以诈骗罪立案追诉。
3、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任何方式的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结局只有一种可能性!希望大家务必要引以为戒、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