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12月25日讯12月25日,滨州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滨州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试行)》政策吹风会,邀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滨州监管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万德强,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副支队长魏曙光,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宣传科科长李继舜,滨州市保险行业协会会长刘静,共同介绍《滨州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试行)》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问题。
李继舜介绍,对于那些符合快速处理条件的交通事故,应当遵循《滨州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试行)》中所规定的相关流程来进行处理。如果在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之间无法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且当事人希望公安交警部门介入处理的,当事人可以拨打122报警电话报警处理。在接到报警后,公安交警部门会优先考虑使用非现场处理方式,以减少对交通的影响,提高处理效率,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首先,优先通过视频远程进行快速处理,利用交管“12123”APP进行视频连线,固定事故相关证据,并询问事故发生经过,全程进行录音录像,民警通过后台系统认定责任,然后在线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通过短信的方式将认定书送达给当事人;其次,公安交警部门还可以调度辖区内的就近警力,快速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工作。
在发生机动车之间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时,如果事故中没有人员伤亡,并且情况属于轻微范畴,当事人双方应当在完成必要的现场拍照和信息互换之后,迅速地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这样是为了确保道路的畅通无阻,避免对其他正常行驶的车辆造成不必要的阻碍和延误。对于那些在应当撤离现场的情况下,却选择留在原地的车辆,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并且完成了取证程序,应要求当事人立即把车辆移开,并指导他们按照相关快速处理办法进行处理或者依法进行处理。如果当事人在应当撤离现场的情况下没有及时撤离,导致了交通拥堵或者堵塞,交通警察将依据相关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对驾驶人进行相应的处罚。此外,如果驾驶人在此过程中还存在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这些违法行为也将一并受到处罚。
闪电新闻记者陈帅滨州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