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引纠纷南迳法庭解民忧

本报讯(曾秋月赖春文)“这起事故一直压在我心头,没有处理好我都寝食不安,总觉得心里有疙瘩。非常感谢赖法官,帮我解决了心头大事。”近日,全南县人民法院南迳法庭在大吉山镇吉水社区门口广场开展圩日巡回开庭调解结束后,被告林某向法官表示感谢。

本案原告曹某(化名)系从小肢体二级残疾人,在事故发生前靠电动轮椅维持生活。4月9日,曹某坐着自己的电动轮椅,被林某(化名)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追尾碰撞,造成曹某左股骨颈骨折,两侧臀部、骶尾部软组织水肿等。曹某先后前往多地住院治疗,扣除被告林某已经垫付的2700余元,原告曹某花去交通费、医疗费2.4万余元。4月15日,全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1月,曹某将林某起诉至全南县人民法院南迳法庭,要求林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4.6万余元,并保留后续治疗费的索赔权利。

被告林某辩称,事故发生后曹某在全南县人民医院初次诊断仅是多处软组织挫伤,一个月后才在赣州市级医院诊断出左股骨颈骨折,认为原告曹某的伤情与本案交通事故无关,其主张的护理费过高。

原告曹某起诉后申请法院委托鉴定其伤残等级,因他在事故前就是二级残疾,鉴定机构认为不符合鉴定条件,双方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协议。

考虑到曹某残疾的特殊情况,且曹某和林某两人都住大吉山钨矿矿区,平时也较为熟悉,南迳法庭承办法官在多次电话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决定送“法”上门,就地开展圩日巡回审判,并在开庭前一天到双方当事人家中开展庭前调解。

庭审时,被告林某认为原告曹某主张的护理费过高,曹某则提交了其事故发生后多次就医的记录,双方一时争执不下。承办法官坚持调判结合,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一方面针对原告伤情、医疗记录、合理损失、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问题向被告详细阐明,并从矿区工人的情谊出发,引导被告换位思考、将心比心解决纠纷;另一方面,又安抚原告曹某的情绪,向双方当事人释明赔偿的法律依据和赔偿的范围。

经过法官的不懈努力,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林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4.4万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同意就此一次性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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