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清澈水源筑起屏障!《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二审通过

南京共有中小型水库251座,总库容5.74亿立方米,占全省水库总数的28%,数量居全省第一。12月26日,《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对水库的安全管理责任、管理相关制度、开发利用以及法律责任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条例》首次审议后,市人大法制委及时梳理了审议意见,并在南京人大网站上公开草案文本,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同时专题征求各区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及部分人大代表、市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市政协的意见。

通过的《条例》共七章四十八条,分为总则、水库管理、保护和利用、水库风景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关于水库安全管理责任,《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的安全运行负领导责任,水库主管单位对所管辖水库的安全运行负主管责任,水库管理单位对所管理水库的安全运行负直接责任。“通过明确水库安全运行三级责任制,督促政府及各部门提高水库安全管理水平,保障水库在防洪、灌溉、供水方面的安全和效能。”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说。

相对于首次审议,二审通过的《条例》,还在管理制度上进行细化补充。记者注意到,《条例》完善了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控制运用的主体、措施和程序,明确了水库开闸泄洪前,发布警示的主体和方式。同时还规定水库在死水位以上汛期限制水位以下运行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和工业生产用水、生态环境用水。水库水位低于死水位时,除居民生活用水外,不得向库外调水。通过以上制度的完善,来进一步填补水库管护空白,保证水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在保护和利用方面,《条例》提出在水库管理范围内开展水上休闲、水上运动等文化旅游体育活动,应当符合水库管理和保护规划,服从水污染防治、防洪安全和水资源保护的总体要求,不得影响水库工程安全和公共安全,并征求水库主管单位意见。水库管理单位利用水库从事水产养殖前,应当征求水库主管单位意见。同时禁止在水库管理范围内进行集中式畜禽养殖。

《条例》还规定,在水库管理范围以外的生态保护带内兴建工程设施的,不得影响水库防洪安全,应当预留进入水库管理范围的公共通道,公共通道宽度不小于十米。水库利用不得缩小集水面积,禁止擅自在水库集水区域内实施筑坝拦水蓄水、开沟截流、取水引水等可能影响水库集水的行为。扩大水库集水面积或者改变集水条件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重新进行调洪演算,确保水库大坝安全。

通讯员宁人宣

南京日报/紫金山新闻记者余梦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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