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男子下雪天路滑,在自己小区摔成骨折,卧床治疗6个月后才能下地走路。男子多次找到物业,要求物业给予赔偿,物业出具了情况说明,承认是他们管理不善,导致业主摔伤,承诺给予赔偿。可事后,物业却突然反悔,说业主是自己走路不小心摔伤的,跟物业没有关系。男子大怒:既然我摔伤跟物业没有关系,那物业为何事后要更换地板砖?
(来源:中国新闻网)
想起物业出尔反尔,说话不算话的样子,刘某心里憋了一肚子火。
几个月前,他下楼去拿东西,刚出楼栋门不远,就在小区里面摔了一跤。
当时他摔倒在地上,左脚钻心的疼,压根动弹不得,家里人赶紧把他送往医院,拍片一看,左脚根处创伤性骨折,需要住院治疗。
事后,刘某的家人找到物业,说事发当天物业没有及时清扫道路的积雪,导致路面湿滑。
另外,根据他们的观察,小区路面铺设的是用于花园广场的墙面瓷砖,而不是专用的地砖,不符合地面防滑要求。
因此,在这件事情中,物业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有责任的,应当给刘某出医疗费。
当时物业的房管部部长徐某承认物业方面确实存在管理不善,他给刘某出具了《情况说明》,写明了事发经过,承认是物业的责任导致的事故,并愿意对刘某做出赔偿,让刘某先养伤。
有了物业的承诺,刘某也就安心养伤了。
经过长达6个月的治疗,刘某才能勉强下地走路了,但是走起路来一瘸一拐的,落下了后遗症。
经鉴定,他的左髋关节的损伤情况构成十级伤。
之后,刘某拿着自己的病历资料、收费票据,以及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找到物业,要求物业给予赔偿。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刘某本来以为物业对小区这些公共设施都是存在管理责任的,物业公司明知道地面铺设的是墙面瓷砖,没有防滑功能,那么下雪天,就应当及时清扫积蓄,保障业主的安全通行。
事发当天,自己正常在小区行走,物业没有及时清扫路面,物业存在管理不善,应当给予赔偿。
可物业公司却说:当初做出承诺的徐某早就被公司开除了,业主在小区走路,自己摔伤的,跟物业没有关系,这种损害结果应当由业主自己承担,物业不担责。
双方沟通未果,那么法院会如何审理判决呢?
在本案中,如果业主是在行走时没有注意观察地面情况导致摔倒受伤的,那么主要责任应当由业主自行承担。
但是如果是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那么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物业合同约定,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时,在雨雪天气,应及时对小区公共活动区域进行清扫、并合理设置相关安全警示标识,保障小区居民的安全出行。
因为事情已经过去许久,物业公司表示时间久远,无法调取当时的监控画面,并且前房管部部长徐某已被开除,他们坚称事发当日物业有清扫积雪,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是业主自己不小心摔伤。
可刘某却说事发当日物业没有扫雪,并且当时地面铺设的是墙面砌砖,没有防滑功能,下了雪后,地面非常的湿滑,基本无法正常行走。事后,物业对这些瓷砖进行了更换,换成了防滑的专用地砖。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物业应当拿出事发当日他们清扫了积雪的证据,但是物业并未拿出任何的证据,因此,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事故发生时,小区地面铺设的墙面瓷砖,事后才更换为防滑的专用地砖。
物业公司既没有及时清扫路面的积雪,也没有尽到提示义务,未及时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李女士摔伤,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刘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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