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男子租了一辆全年托管费仅为1.8万元的兰博基尼接新娘。与一辆电动车发生

火龙果看天下 2024-12-30 11:02:59

云南昆明,男子租了一辆全年托管费仅为1.8万元的兰博基尼接新娘。与一辆电动车发生剐蹭后,男子为了赶时间支付200元私了。可还车时却被索赔20多万元,理由是男子未报警并通知租车公司导致不能走保险。男子认为是“讹人”,租车公司索赔无果后,告上法庭并获得法院的支持。

(来源: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男子徐某在二手市场购买了一辆兰博基尼后,于2023年7月与租车公司签订一份为期一年的委托管理协议、费用为1.8万元。

2023年12月21日,22岁男子陈某为了接新娘,向租车公司租下了这辆兰博基尼。

双方租车合同约定,租期为两天,租车费为每天600元。即陈某支付了1200元。

12月23日,陈某的朋友驾车迎亲时,与一辆电动车发生剐蹭。为了赶时间,陈某的朋友给电动车驾驶员康某赔偿了200元解决此事,但并没有通知租车公司或报警。

当天深夜,工作人员因陈某还没有到店还车与其联系,这时陈某才说车辆损坏了。

2024年1月23日,租车公司委托第三方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显示,维修费为14.6万元、需要维修的部位为前保险杠、冷凝器、大灯等,委托时间为1月13日。

事后租车公司要求陈某赔偿维修费14.6万元、鉴定费2.1万元、折旧费4.8万、停运费3.4万元。即合计索赔24.9万元。

陈某看到租车公司的索赔清单后,当场质疑称,车主一年才收取1.8万元租车费,而且,这辆车车主购车款都不用16万元。凭什么租车公司要向其索赔24.9万元呢?

租车公司辩称,如果陈某第一时间通知工作人员并报保险公司处理,这事就可以走保险,现在没有事发现场,保险公司不赔,因此,所有损失都应由陈某一人承担。

双方交涉无果后,租车公司告上法庭,索赔金额又多了1万律师费。即25.9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第一,民法典第703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具体到本案中,租车公司与陈某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第二,租车公司作为《汽车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权基于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中出租人的权利向陈某主张损失。

民法典第714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陈某违反合同约定未尽到在事故发生第一时间通知租车公司的义务,故按照合同约定其应当承担全部损失。

第三,根据租车公司提交的评估报告,租车公司支出的修理费并未超出合理范围,陈某在事故发生时并未就车损状况进行证据保全,亦未提交任何证据反驳租车公司支出修理费的合理性,陈某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故法院予以支持。

第四,双方并未约定事故车辆评估鉴定费用的负担,且该费用并非租车公司主张车损款的必要费用,故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合同约定车辆维修后的折旧费用按维修费用30%计收加速折旧费,且客观上车辆发生事故后维修必然加速车辆折旧。

现租车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主张加速折旧费16万元*30%=4.8万元,应予以支持。

第六,租车合同约定停运损失费为日租金80%*停运天数,车辆租赁期满交车之日至评估人员拍照之日并未实际维修,该期间的停运并非陈某的原因造成不应当计入,因此,仅支持16天停运损失1.5万元。

第七,租车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对于律师费的负担存在约定,故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定陈某赔偿维修费、停运费16.1万元(14.6万元+1.5万元);以及折旧费4.8万元。即合计20.9万元。

陈某上诉时称:

有证据证明这辆车同年12月27日还租给别人用于婚礼使用,根本不存在大修这个说法。12月27日当天的婚礼照片显示,车子完好无损,因此,租车公司因一辆全车款都不到16万元的机动车,向其索要16万元维修费、4.8万元折旧费纯属无稽之谈。

租车公司答辩称:

陈某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无关且其对证据的真实性表示质疑,合同明确约定,发生事故应当第一时间保护现场并通知公司,否则,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应由陈某承担。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租车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因此,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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