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提到,坚决防止“程序空转”,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做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促进审判工作提质增效。《指导意见》包含17个条文,对依法合并审理、行政诉讼撤回起诉后再行起诉、案件执行等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以解决“程序空转”为小切口,指导各级法院用最优质量、最高效率、最佳效果处理好每一个案件,防止因管理不当、权利滥用而造成的诉讼拖延。
避免程序空转
防止“案结事未了”
《指导意见》第一条提到,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履职,通过必需的审判、执行程序,依法及时准确回应诉求,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一次性解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介绍《指导意见》出台背景时,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就案办案、机械司法等问题,导致案件进入诉讼后经历立案、审判、执行多个程序,在上下级法院之间来回反复,未能及时回应群众诉求、实质性化解纠纷,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该负责人提到,“案结事未了”表面上是审判方法问题,更深层次体现的是司法理念的问题,本质上是人民法院能否牢牢站稳人民立场的问题。《指导意见》力图以解决“程序空转”为小切口,指导各级法院用最优质量、最高效率、最佳效果处理好每一个案件,防止因管理不当、权利滥用而造成的诉讼拖延。
最高人民法院在12月26日发布的《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同样提到了多项定分止争、促进社会治理方面的改革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在当天的发布会上表示,要切实防止案件在上下级法院之间来回反复,杜绝看似于法有据、但不解决实际问题,劳民伤财、严重损害司法公信的“程序空转”,推动矛盾纠纷尽可能一次性化解、实质性化解。
完善立案登记制度
要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2015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人民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改革。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对立案登记做出了具体要求,其中提到,要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人民法院立案诉服部门应当引导当事人按照示范文本规范要求提交起诉状、答辩状。起诉事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但具有一些问题的,应当耐心开展法律释明、诉讼指导等工作,并一次性告知补正,不得径行裁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指导意见》列出的问题包括:未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证明材料、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起诉主张的案由明显错误、未能清楚表达诉讼请求等。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调研中发现,个别人民法院存在通过程序问题将老百姓的诉求简单拒之门外,导致当事人无法及时获得司法救济的问题。比如,有的法院受理起诉时要求当事人必须准确主张案由,一旦当事人提出的案由与起诉材料指向的案由不一致,法院即以当事人主张的案由错误为由,不予登记立案;涉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时,要求在起诉状等文件上加盖公章的同时,必须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否则便不予登记立案;还有的法院以本院无管辖权为由,既不接收材料,也不作出裁定,导致当事人起诉无门。
该负责人称,不能仅仅因为诉讼代理人未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起诉主张的案由明显错误、起诉材料缺少单位印章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章就径行裁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许多当事人因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不能准确理解法定起诉条件,人民法院立案诉服部门应当耐心做好法律释明、诉讼指导等工作,引导当事人按照示范文本规范要求提交起诉状、答辩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行政诉讼撤诉后再起诉
有正当理由应予以立案
《指导意见》中规定,行政诉讼的原告撤回起诉后再行起诉,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具有“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立案。这些情形包括原告因受欺骗、胁迫而申请撤诉,违背本人真实意愿;原告与行政机关达成和解而申请撤诉,但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和解并未实际履行;原告因行政机关承诺解决相关争议或者其他实际困难而申请撤诉,但行政机关在承诺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未予解决;其他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对这一规定进行了解读,其表示,出于保持行政行为稳定性,避免诉权滥用影响行政效率、浪费司法资源等原因,最高人民法院有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但实践中也出现有的原告重新起诉确有正当理由的新情况,如果一律不允许原告撤诉后再行起诉,将导致行政争议得不到实质解决,原告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实质救济,不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该负责人介绍,这些正当理由主要体现在三种情况。一是原告因受欺骗、胁迫而申请撤诉,违背本人真实意愿,这本身即为妨碍行政诉讼的违法行为,有必要予以纠正。二是原告与行政机关达成和解而申请撤诉,但是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和解并未实际履行。三是原告因行政机关承诺解决相关争议或者其他实际困难而申请撤诉,但是行政机关在承诺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未予解决。第二、第三种情形允许原告再行起诉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全面守信践诺。
红星新闻记者祁彪刘亚洲
税醒了
胜诉但是无法执行,比如判被告赔偿,但是被告账上没钱,怎么办?
用户11xxx86 回复 12-30 17:44
凉办,
税醒了 回复 用户11xxx86 12-30 18:37
还以为你要说难办,我都准备好下一句了没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