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安,一农民因为在自家熏制腊肉,被有关部门认为是露天熏制,污染了空气,遂对农民罚款200元,并要求农民写下了“保证书”,原来是当地明确发布过一项政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熏制腊肉…
(来源:南昌晚报)
据悉,被罚款的是一位老人,他可能是习惯了过年的熏制腊肉,所以纵使当地三令五申禁止私自熏制腊肉,老人仍然抱着侥幸心理,在自家制作了起来。
然而,老人这边刚有动静,当地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就发现了端倪找上了门,他们确认老人存在违规违法行为,对老人罚款200元,并让老人写下了不再熏制的保证书。
老人交罚款以后,工作人员为老人出具了一张200元的收据。居民委员会在之后未发现老人再度违法熏制腊肉,所以将200元退还了回去,但此事仍然在网上引发了网友热议。
有网友表示,这就是事情在网上曝光了无法收场,所以才迫不得已退钱,那些没有曝光的如何处理;也有网友称,只要在自家家熏制腊肉,不影响左邻右舍,那居委会就管不得,真的不相信熏制个腊肉还能污染环境。
首先,抛开居民委员会的主体身份不谈,其罚款的依据主要来源于当地政府的一则通告,即《关于开展2024年度广安主城区腌腊制品免费集中环保熏制的通告》。
该通告中明确指出,为防治冬季熏制烟尘污染,切实改善广安主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群众生活需要、规范腌腊制品熏制,在广安主城区周边设置5处腌腊制品免费集中熏制点,实行环保熏制。
也就是说,当地并非禁止熏制腊肉,而是通过科学合理的管控方式,设置了统一的熏制地点。
对于拒不听劝,执意在家私自熏制的,由综合执法(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
从中可以看出,该通告中规定的执法主体部门是综合执法部门,并未给居民委员会进行任何的授权。
事实上,只要涉及到罚款,那就是行政处罚措施的一种。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关于居民委员会的性质,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不属于行政机关。
在行政机关并未授权给居民委员会罚款权的时候,居民委员会没有任何权利行驶罚款权,现在他们违规罚款,不仅要全额退还,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4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具体到本案中,当地政府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禁止在家露天焚烧腊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任何人都应当无条件遵守。
如果拒不遵守的同时,影响执法人员正常的执法,那可不是罚款那么简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5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后,一起非常有警示意义的案例,通过这则案例告诉我们,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应当遵循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