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后认罪认罚、取保候审时跳湖救人,法院:从轻处罚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记者黄欣然

1月6日上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24年以来湖南法院以高质量刑事审判推动建设更高水平平安湖南工作情况,发布6个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的判决,彰显了人民法院德法共治、惩恶扬善的价值导向。

2021年8月9日晚11时许,被告人徐某醉酒后开车,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对方车辆驾驶人王某面部贯通伤、左侧第二肋骨骨折、脑震荡,王某的朋友随即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

现场,徐某跟随救护车护送王某进行救治,并等候公安民警前来医院处理。

经岳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岳阳楼大队认定,本次事故徐某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经鉴定,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78.17mg/100ml,其行为属于醉驾。

案发后,徐某赔偿了王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王某的谅解。之后,徐某获准取保候审。

2022年4月2日晚,徐某和朋友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南湖附近散步,偶遇一名女子跳湖轻生。二人跳入湖中,合力将女子救起,并进行安抚。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时认定,被告人徐某醉酒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考虑到后续的行为,可以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跟随救护车积极救治被害人王某,并在医院等候公安民警前往医院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并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徐某在日常生活中舍己救人,经查证属实,可认为该行为属有利于社会的突出表现,属重大立功,可从轻处罚;

徐某积极赔偿王某的经济损失,取得王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岳阳楼区法院依法判决,对徐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省高院认为,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实践。岳阳楼区法院在审理中,综合评估被告人徐某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认为徐某虽然醉酒驾驶,但主观恶性较低,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对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于是依法适用缓刑,彰显了湖南法院既依法打击醉驾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的坚定决心,也对认罪悔罪被告人予以宽容和感化,弘扬社会正气,激励善行义举。

0 阅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