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我市将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本报讯(记者白国华通讯员孙利平)1月6日,记者自市社会保险中心获悉,我市将于3月1日起,对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据悉,近日省人社厅印发《关于调整河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根据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明确的全省各类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基本标准按照全省一类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确定,调整为1890元/月。其中,失业保险金基本标准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三类行政区域,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不高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调整为1800元/月。纳入省直统筹的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失业保险金标准,参照郑州市市区标准执行。

按照以上标定对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我市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达1890元/月,濮阳县、清丰县、南乐县、范县、台前县失业保险金标准达18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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