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广东一男子因破产变卖别墅,门口150万买的罗汉松也被邻居花100万买下,男子想着反正也带不走,卖给了对方,一个月后,邻居就把树养死了,还将男子告了索赔100万,法院的判决让他傻眼了!
陈先生(化名)之前做生意赚了一大笔钱,却因为经营不善破产,不得已变卖了自己的别墅看着工人来回搬着自己的家具、家电和珍藏品变卖,陈先生心如刀绞。
邻居老王(化名)突然过来,问门口的2棵罗汉寺卖不卖,陈先生顿时来了兴致,连忙说:“我之前150万买的,你100万移走吧,我帮你找人移走!”
老王高高兴兴把树栽到了院子里,不久陈先生也办完手续,离开了原来的别墅,却突然又接到了老王的电话,他恼火的说:“你卖给我的那棵树死了!”
陈先生觉得,这跟自己没有关系,卖给他的时候还是活着,过去了这么久,养死了是老王自己的原因。
老王却要求他把钱退回,陈先生不乐意了:“我只说把树卖给你,又没说包养活,我不可能退款!”
老王找他交涉了好几次,还是没有解决,陈先生也没钱还给他,早就给了债主了,老王一气之下,跑到法院把他告了,要求他把100万退给自己。
陈先生让他拿出自己承诺“包养活”的证据,但当时并没有这类话,老王也急的团团转。
按理说,老王花大价钱买一棵树,自然是想让树活着,但已经移走了一个多月,树被养死了,他自然不乐意,老王觉得即使没有提前约定,也是陈先生理亏,他需要赔偿。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讲,法院会支持老王的诉求吗?
陈先生与老王之间的交易看似简单,实则涉及到了买卖合同中的质量担保问题。但是交易时,他们之间缺乏明确的存活保证条款,陈先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在进行交易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违反,卖方也不得有欺诈的行为。
本案例中,罗汉松作为特殊商品,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其养护责任应由买方即老王负责。树木死亡的责任本就应该在于老王,而非卖家陈先生。
关于陈先生和老王之间的争议,核心问题是是否存在隐含的质量担保。我们认为,在此情况下,陈先生无需为树木死亡负责。
根据《民法典》,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这意味着如果双方就树木存活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则不存在相应的法律责任。
毕竟在树被挪走后,经过了一段时间的养护,也可能会存在养护不当的问题,这就不需要卖家负责了
从事件本身来看,老王因树木死亡而要求退款的行为显得有些不妥,毕竟购买时未对存活率作出任何约定。对于此类高价值植物的交易,建议双方事先签订详细合同,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本案中,陈先生将罗汉松出售给老王,并无证据表明他承诺过树会一直存活。因此老王难以依据法律规定主张权利。
法院经过综合审理后,认为陈先生没有理由为这棵树养死的事负责,因此,驳回了老王的诉求,老王只能自己承担损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