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男子参加同学婚宴,和其同桌吃饭的有5人,只有一人陪男子喝酒。男子醉酒后,

火龙果看天下 2025-01-10 08:30:01

陕西,一男子参加同学婚宴,和其同桌吃饭的有5人,只有一人陪男子喝酒。男子醉酒后,由其表哥送回家中。次日下午,男子被父亲发现已醉酒身亡。男子家属悲痛欲绝,认为同学和同桌5人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将他们一并告到法庭,要求赔偿138万余元,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极目新闻)

2023年12月25日这天,洋溢着喜庆的气氛,23岁的任杰迎来了他人生中的大喜之日。

婚礼在他的农村老家隆重举行,亲朋好友欢聚一堂,共同见证这对新人的幸福时刻。

下午时分,杜浩开着车前往邻村,将好友辛凯接到任杰家中参加婚宴。

与此同时,曹阳、刘辉、司雷三人也在娶亲队伍回来后,兴高采烈地加入了这场盛宴。

婚礼仪式在欢声笑语中圆满结束,宾客们纷纷入座享用婚宴。

辛凯与曹阳、刘辉、司雷、缑斌、杜浩等人被安排在同一桌。

随着一道道美味佳肴的上桌,气氛逐渐热烈起来。

刘辉率先举杯,自己喝了一杯酒,随后辛凯提议大家一起喝酒,但其他人并未响应。

这时,缑斌开口说:“我少喝点。”于是,缑斌和辛凯便用一次性杯子开始相互碰杯畅饮,辛凯更是热情高涨,不停地劝缑斌多喝。

新郎家准备的酒是50度的董酒,每瓶500毫升。

在推杯换盏间,辛凯和缑斌两人不知不觉间已经喝了大约五杯白酒,每杯酒约有三两重,总计喝掉了三瓶酒。

婚宴的氛围在酒精的作用下变得更加热烈,但谁也没有注意到辛凯已经有些醉意。

婚宴接近尾声时,辛凯突然从凳子上向后仰倒,失去了平衡。

好在他的表哥任强强及时上前,将辛凯送回了家中休息。

晚上7点左右,辛凯被安置在自家的房间里,沉沉睡去。

然而,这场醉酒却成了辛凯生命的终点。

第二天下午,辛凯的父亲走进房间,发现儿子在床上蜷缩着,身旁还有呕吐物,已经失去了意识。

他惊慌失措地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但遗憾的是,当急救人员赶到时,辛凯已经离开了人世。

辛凯的家人悲痛欲绝,辛凯是家里的顶梁柱,家人感觉天都塌了下来。

家中还有年迈的父母需要赡养,幼小的孩子刚刚2岁,正需要父亲的关爱与陪伴。

1、家人认为任杰和同桌的5人未尽到照顾义务,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将他们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38万余元。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任杰认为事发当日,由双方的共同亲戚任强强将辛凯亲自送至家中,已经尽到了照顾义务,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辛凯作为成年人应该知道自己的酒量,适可而止,所以,他应该自己承担主要责任。

另外,他被送回家后,长达12小时没有人精心照顾,未被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失去了最佳抢救时间,所以,家人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同桌的5人觉得他们很冤枉,其中,曹阳、司雷、杜浩3人认为,他们并未饮酒,总不能自己不喝酒,也阻止别人喝酒吧,再说他们和辛凯并不认识,只是同桌吃饭,和他们没关系。

刘辉则表示,自己先喝一杯,并未和新凯一起饮酒,也并未劝酒,和自己无关。

缑斌表示,事发当天,辛凯主动提出喝酒,无人响应,自己怕他尴尬,于是,提出少喝点,并未主动劝酒,反而,辛凯劝自己多喝。

3、法院审理后认为: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将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辛凯家属没有证据证明曹阳、刘辉、司雷4人未均同辛凯一起喝酒,对损害事实不具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005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辛凯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主要责任。

任杰作为婚宴主家,在辛凯醉酒后委托其堂哥任强强将其送回家中,但并未向其家人告知其醉酒具体情况,未尽到合理的注意及照顾义务,所以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双亡达成协议,并已兑现。

最后,法院判决,缑斌作为共同饮酒人,承担10% 的责任,赔偿辛凯家138390.5元。

(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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