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吴某甲与好友时某甲、韩某甲之间因借款问题产生了矛盾。吴某甲声称,时某甲、韩某甲夫妇累计向其借款数十万元,并提供了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然而,时某甲、韩某甲却坚称借款金额远少于吴某甲所述,且大部分借款已还清。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最终闹上了法庭。
(来源:裁判文书网)
吴某甲与谢某夫妇与时某甲、韩某甲夫妇是多年的好友。偶尔也会有一些金钱上的往来。然而,这些金钱往来,逐渐演变成了一场复杂的借贷纠纷。
时某甲夫妇因为生意上的资金周转需要,开始向吴某甲夫妇借钱。一开始,只是几万、几万的借,每次时某甲夫妇都会按时还款,并且还会给一些利息作为感谢。
时某甲夫妇的借款金额越来越大,还款的时间也越来越模糊。时某甲夫妇的借款金额越来越大,还款的时间却越来越长。
吴某甲夫妇开始感到不安,他们多次向时某甲夫妇提及还款事宜,但每次都被以各种理由推脱。
终于有一天,吴某甲夫妇决定不再隐忍。他们找到时某甲夫妇,要求对方一次性还清所有借款。
然而,时某甲夫妇却表示,借款早已全部清偿,吴某甲夫妇的诉求纯属无稽之谈。双方因此发生了激烈的争执,甚至闹到了不可开交的地步。
他们找到了之前的借条、转账记录,甚至还录下了与时某甲夫妇的通话录音。在这些证据中,他们特别提到了一张55万元的借条,声称这是时某甲夫妇多次借款后累计的金额。
而时某甲夫妇则觉得吴某甲夫妇在无理取闹。他们表示,自己一直都很讲信用,每次借款都会按时还款。这次之所以被吴某甲夫妇告上法庭,是因为他们想要敲诈一笔钱。
时某甲夫妇也拿出了自己的证据,比如还款的银行记录等,试图证明自己已经还清了所有借款。他们坚称,那张55万元的借条是吴某甲夫妇伪造的,他们从来没有借过那么多钱。
除了借条和转账记录之外,吴某甲夫妇还提交了一份关键的录音证据。在这份录音中,时某甲夫妇承认了自己曾经向吴某甲夫妇借过钱,并且表示会尽快还清。
然而,时某甲夫妇认为,这份录音是经过剪辑和拼接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吴某甲夫妇提供了借条、转账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诉求。然而,法院认为这些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时某甲夫妇确实借款数十万且未还清。
这是因为,借条虽然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并不能直接证明借款的具体金额和还款情况。
转账记录虽然能够证明双方之间有资金往来,但并不能直接证明这些资金往来就是借款和还款。
通话录音虽然能够反映双方之间的对话内容,但录音内容并不完整,且存在剪辑和拼接的可能性,因此其证明力也有限。
根据《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在一审中,时某甲夫妇虽然否认了吴某甲夫妇的诉求,但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已经全部清偿了借款。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时某甲、韩某甲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吴某甲、谢某偿还借款本金220,000元及利息80,000元,并支付保全申请费3,529.03元;驳回吴某甲、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关于借款利息的认定,法院根据双方曾经的利息约定和计算方式,以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和证据,认定了80,000元的利息。
对于吴某甲夫妇主张的其他利息,由于证据不足且双方约定不明,法院未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时某甲、韩某甲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以及第四项,并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吴某甲夫妇提供的欠条照片打印件并非原件,无法证明其真实性。
而韩某甲在其他法院的起诉状,也未经最终审理确认,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因此,这些证据并不能证明吴某甲夫妇的诉求。
时某甲夫妇提供的证人证言虽然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资金往来,但并不能直接证明这些资金往来就是用于清偿借款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遂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吴某甲、谢某承担5,827.07元,由时某甲、韩某甲承担5,852.9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那么,为什么二审法院会维持一审判决呢?
这是因为,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由原告承担的。如果原告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那么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吴某甲夫妇虽然提供了一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求,但这些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时某甲夫妇确实借款数十万且未还清。
而时某甲夫妇虽然坚称已经全部清偿了借款,但也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双方都无法完全胜诉。(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