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月13日发布《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的通知》,为进一步促进鞍山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有效防范贷款风险,经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对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调整如下:
一、提取政策调整:
(一)优化全款购房提取政策
每套房产可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额为申请日前一个月公积金账户余额,累计提取额不超过总房款。
(二)优化欠缴职工提取政策
取消欠缴单位必须补齐欠缴住房公积金才能提取公积金的限制。
(三)优化租房提取政策
取消有过其他住房消费提取记录的,不得以租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限制。
二、贷款政策调整:
(一)取消离婚期限限制
取消原离婚满1年以上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限制。
(二)优化异地贷款
1.提高异地缴存职工贷款最高额度。将异地缴存职工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与本地缴存职工一致,即双职工购买新建商品房贷款最高额度为100万元,购买二手房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单职工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
2.开展异地缴存职工商转公贷款业务。
(三)规范贷款业务
1.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为防范贷款风险,将原《鞍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中的购买二手房将《不动产权证书》已过户至借款申请人名下的贷款业务取消。
2.公积金贷款重复购买同一套住房的不予受理。
以上政策调整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