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0日,察布查尔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路某受贿、洗钱犯罪一案判决生效并交付执行。
据介绍,2020年10月,被告人路某(某公司法人代表人)女,通过提供资金账户、投资方式等,将特定关系人温某(已判刑)收受的27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公司投资等,来帮助温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此后的2022年1月,被告人路某与温某通谋,利用温某的职务便利,帮助收受万某为感谢温某在承揽项目上提供的帮助所送55.7万元财物,用于支付其公司货款和个人开支。
2024年12月24日,察布查尔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察布查尔县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路某明知万某给予其财物是为讨好其特定关系人温某,以获得温某利用职务提供的帮助,仍收受万某给予的财物,温某亦利用职务便利为万某提供了帮助,为此,认定路某与温某共同实施了受贿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路某明知是他人受贿所得及其收益,仍然收取并存入名下账户,并以购买房屋、充当公司投资款的方式掩饰、隐瞒钱款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
根据路某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察布查尔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认定路某犯受贿罪、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判决后,被告人路某对所犯罪行认罪认罚,未提出上诉。(何塔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