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阴月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据悉,2022年9月,原告韩某与被告张某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出资经营建筑材料销售事宜。2023年4月,原、被告签订《退伙协议》,约定原告不再参与中标工程,原告此前投资由被告结清本金。原、被告就此签订《借条》,并约定了借款期限、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但付款期限届满,被告张某仅支付原告韩某部分钱款,尚欠部分本金未支付。双方在《借条》中约定“如发生争议,向甲方(韩某)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因韩某的经常居住地为长春市二道区,故其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
该案中,原告韩某与被告张某此前虽系合伙关系,但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结合案涉《借条》出具的背景、原因及过程,可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系对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应当视为对于双方解除合伙关系的清算,在张某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借条》的出具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情况下,投资款转为借款应视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故出借人韩某主张的借贷关系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偿还原告韩某剩余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原、被告均服判并未提起上诉。
法官提醒,书面凭证是解决纠纷的关键依据。为避免日后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与纠纷,务必重视借贷和合伙过程中的法律规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参与合伙经营,合伙人之间必须就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核心事项订立书面协议,明晰各方权利义务。(谭伟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