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430万和上海1套房遗产无人继承,堂弟要多分遭驳回,律师:视扶养行为酌情分配

九派新闻 2025-01-20 16:22:29

近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判决,这是上海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认定的无主财产收归国有案。

据上海法治报报道,3年前的夏天,上海徐汇区华泾镇一小区内的独居老人葛老伯猝死家中。

由于葛老伯未曾生育的女儿、老伴,以及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葛老伯死亡。在无继承人的情况下,徐汇区民政局作为葛老伯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被法院指定为葛老伯的遗产管理人。

然而,就在老人去世不久后,葛老伯的堂弟夫妇将徐汇区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分得葛老伯的全部遗产。堂弟夫妇认为自己属于对老人扶养较多的人,要求分得老人的全部遗产。

经法院酌情判定,两原告分得当时查明的遗产中除房屋之外的全部遗产总计约130万元。但之后堂弟夫妇又发现老人名下还有一笔300万元存款,另行起诉要求分这部分遗产。

经过一年的公示期后,近日,该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老人名下房屋为无主财产。

图/上海法治报

[1]堂弟夫妻分得堂兄遗产130万元后,又起诉分300万元存款被驳回

“当时,老人的堂弟自诉两人关系从小密切,在嫂子过世后,他对自小患有癫痫的哥哥关怀甚多,平时探望、送医、照顾都是他们夫妇完成,哥哥的身后事也是他们料理的。”徐汇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丛花雪说。

但事实上,根据在案证据,葛老伯夫妇本身一直居住在昆山,葛老伯是在老伴过世后,才搬回了徐汇居住,堂弟夫妇所称的扶养时间也是在这之后。

徐汇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根据在案证据,结合两原告对于老人的扶养时间、扶养程度等在案事实,酌情判定两原告分得当时查明的遗产中除房屋之外的全部遗产总计约130万元。

但在拿到130万元之后,堂弟夫妇又发现老人名下还有一笔300万元存款,另行起诉要求分这部分遗产。“我们审理后认为,在前期判决中,两原告分得的遗产数额与其照顾程度相适应,最终驳回了其再次继承这笔遗产的请求。”该案承办法官表示。

据悉,在这两起案件先后判决生效后,徐汇区民政局就葛老伯身后留下的房屋以及300万元存款分别向法院提出申请,认定为无主财产,法官称:“目前,涉房屋的认领公告公示期已满一年无人认领,本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其为无主财产,经拍卖、变卖后所得收归国家所有,涉及300万元存款的这部分财产现仍在公示期。”

[2]律师:堂弟本身不具有继承权,可视扶养行为酌情分配

从法律角度来说,老人堂弟是否拥有继承权?假如老人生前存在欠款,其去世后还款人应是谁,堂弟是否有责任替其还款?部分财产仍在公示期内,其堂弟是否可以继续申请继承?

对此,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独居老人并未订立有效遗嘱,其遗产继承适用法定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因其配偶、父母、子女均未在世,且堂弟与独居老人血缘关系较远,不属于法定第二继承顺序中的兄弟姐妹范畴,如果没有遗产赠予的情况下,堂弟本身不具有继承权。

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遗产,如果堂弟夫妇在老人生前有扶养照顾行为,法院可能会酌情分给其适当遗产,因此堂弟夫妇能够获得130万遗产。

假如独居老人生前有欠款,且有遗产,遗产管理人有义务处理老人的债权债务,即由遗产管理人徐汇区民政局在管理遗产的范围内负责偿还。堂弟夫妇如果没有继承遗产,则无需承担还款责任。但如果堂弟夫妇获得了部分遗产,则需在其所得遗产范围130万元内对老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因为法院已经做出了有效判决,并且堂弟不属于继承人范围,即使在财产公示期内,也不能继续提出继承,除非有新的重大证据证明其对老人有更多的扶养照顾等事实。

九派新闻记者辜子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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