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红星新闻记者从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了解到,12月17日该院宣判了一起重婚案件,一女子因重婚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而男方则因为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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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女子阿珍与阿虎本是夫妻关系,于2008年10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共同生育一子。后因二人产生矛盾,2021年10月,阿珍离家外出务工,在此期间与阿强相识、相恋,两人便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2022年9月1日,阿珍与阿强共同生育一女。2024年4月30日,阿虎向汉滨法院提起自诉,请求依法追究阿珍与阿强二人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经过汉滨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阿珍有配偶却与阿强对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女,阿虎指控阿珍与阿强重婚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当追究二人刑事责任。但鉴于2023年下半年,阿强曾要求阿珍向阿虎提起离婚诉讼的情节,且从照顾抚养女儿的角度考量,法院判处阿珍犯重婚罪,拘役四个月;阿强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裁判后,两人亦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接受判决结果,均未提出上诉。
1月22日,主审该案件的法官冯超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了为何作出此判罚:阿珍最开始和阿强谈恋爱的时候,并没有向男方透露其已经结婚。“俩人是在后续的生活中,阿强才知道阿珍结过婚,但那时候阿珍也已经怀上阿强的孩子。”
阿虎后来在找寻原配妻子阿珍时,发现妻子此时已经和别人同居并且还怀了孩子,随后在法院提起自诉。当地的公安机关也曾上门告知阿珍,需要尽快办理离婚手续。“一方面我们要考虑到孩子已经出生,毕竟需要有人照顾,另一方面男方相对来说主观恶性要小一些。所以对男方就没有处罚。”
在我国,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它具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段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都会对合法的婚姻关系造成严重损害,都是重婚罪处罚的范围。
主审该案件的法官冯超表示,本案中,阿珍在与他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阿强共同生活长达两年,两人不但共同生育一女,且二人关系在双方亲友间是公开的,从双方同居生活的程度及外界表现来衡量,能够达到双方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社会影响,属于事实上的重婚,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支持婚姻自由,每个人都有选择感情的权利,但一些群众对于我国婚姻家庭法律法规、刑法等基本知识存有盲区,殊不知在一定情况下的同居已构成重婚罪。感情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时,应当及时履行完相应的离婚程序,再奔向新的幸福,切莫拿“真爱”当作借口。
红星新闻记者钟梦哲罗梦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