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八部门联合发文,开立专用账户让农民工不“忧薪”

针对工程建设领域问题,惠州八部门联合发文

开立专用账户让农民工不“忧薪”

劳动换来的报酬是农民工的血汗钱,要让农民工劳有所得、“薪”有所属。为预防和解决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市人社局等八部门日前联合下发《惠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开展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进行了规范和细化。

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

《细则》提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

《细则》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监理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执行工程监理任务,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等单位。

从范围来看,《细则》规定,我市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均需开立专用账户。

在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细则》要求约定以下事项: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不受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争议影响);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其中,房屋建筑项目人工费用不低于工程进度款的30%,交通建设项目人工费用不低于工程进度款的15%,水利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和其它建设项目人工费用不低于工程进度款的20%。如上述建设项目因项目规模、特点等需调整人工费用占工程进度款比例的,由建设单位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细则》明确,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将资金管理三方协议报项目所在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申请撤销专用账户

《细则》同时指出了申请撤销专用账户的具体要求。

工程完工、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用账户的,总包单位将本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公示30日,并向项目所在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申请撤销专用账户。

项目所在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征求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对符合撤销条件的,通知开户银行取消账户特殊标识,按程序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专用账户余额归总包单位所有。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不存在正在处理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专用账户撤销申请,开户银行将按《细则》规定的程序,取消账户特殊标识,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专用账户余额归总包单位所有。

存在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处理的;农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出现时,总包单位不得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专用账户。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建设单位应当如何拨付人工费?《细则》明确指出,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前款的规定拨付人工费用。因用工量增加等原因导致专用账户余额不足以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总包单位提出需增加的人工费用数额,建设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核准并追加拨付到位。

《细则》提出,开户银行应当做好专用账户日常管理工作。出现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等情况的,开户银行应当通知总包单位,由总包单位报告项目所在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应当纳入欠薪预警并及时进行处置。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如何支付?《细则》明确,工程建设领域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制度,总包单位应与分包单位签订委托工资支付协议。

为保障农民工支付全过程监管,《细则》提出,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纳入市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市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依法归集专用账户管理、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等方面信息,对违反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及时进行预警,逐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全过程动态监管。

针对总包单位未在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未通过专用账户直接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项目所在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并向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通报并移送材料。

《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细则》施行前已开立的专用账户可继续保留使用。

惠州日报记者骆国红凌保康通讯员李群峰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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