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用人单位注意!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有奖励!

记者1月23日从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了解到,为鼓励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促进内蒙古残疾人实现更加充分就业,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试行)》,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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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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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适用于除财政拨款单位和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以外的,在内蒙古自治区内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的用人单位。

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是指盲人按摩机构安置残疾人5人及以上、其他单位安置残疾人10人及以上且占单位职工总数25%以上的单位。财政拨款单位包括行政机关、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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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的人员。

奖励对象及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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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对象为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不含1.5%),超出部分为1人以上(含1人)的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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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签订协议后,计入其中一方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应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单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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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依法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向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支付工资不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缴费。

奖励资金来源和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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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资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负责审核其残保金征缴事宜的残联提出列入同级预算申请,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解决。自治区财政通过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渠道,综合考虑各盟市残疾人就业工作任务量、残保金征缴和支出情况、工作绩效等因素,对各盟市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可用于奖励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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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资金原则上用于无障碍设施改造、购置方便残疾人工作的专用设备、工具及缴纳残疾人职工社会保险等。

奖励标准及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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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金额根据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数和奖励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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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按照用人单位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倍进行奖励。

超比例人数=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x1.5%。

提交材料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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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资金按年度申报,每年申报截止时间为6月30日。用人单位通过“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线上申请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负责审核其残保金征缴事宜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用人单位提交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于每年11月底前,报自治区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备案。用人单位因自身原因逾期或未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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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上一年度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按月计算奖励资金。次年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年度一次性发放给用人单位。中央、外省、自治区级驻盟市的用人单位奖励资金,由各盟市负责发放。

内蒙古日报·草原云记者:李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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