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女子李梅与同居男友张晓军感情深厚。张晓军突然患病住院,李梅不离不弃,边工作

肆时说说 2025-01-23 16:25:10

北京,女子李梅与同居男友张晓军感情深厚。张晓军突然患病住院,李梅不离不弃,边工作赚钱边给男友治病。为让男友开心,李梅自掏腰包买新房、新车登记在张晓军名下。不料张晓军还是不治身亡。料理完后事,张晓军的继母陈琳琳跳出来要继承遗产。李梅不服,继母告上法庭,判决结果令人唏嘘。

(案例来源:光明网)

李梅和张晓军是一对同居多年的情侣,他们的爱情没有婚姻的束缚,却比许多夫妻还要坚固。

李梅是个能干的女子,她有着一份稳定的工作,性格独立又坚强。张晓军则是个温柔体贴的男人,他虽然没有李梅那么能干,但对李梅却是百般呵护,两人感情深厚,如同一体。

然而,命运总是爱捉弄人。一天,张晓军突然病倒了,医生诊断出他患了一种罕见的疾病,需要长期治疗,而且费用不菲。这个消息让李梅和张晓军都陷入了深深的绝望之中。

但是,李梅并没有选择放弃。她坚信,只要有爱,就有希望。于是,她一边工作赚钱,一边带着张晓军四处求医问药。她每天奔波于医院和公司之间,累得筋疲力尽,但她从未抱怨过一句。

为了让张晓军开心,李梅还做出了一个惊人的决定。她拿出自己多年的积蓄,买了一套新房和一辆新车,全部登记在张晓军的名下。

她说:晓军,你要好好养病,等你好了,我们就住进新房,开着新车去旅行。

张晓军感动得泪流满面,他紧紧握住李梅的手,说:梅梅,你对我太好了,我这一辈子都报答不了你。

尽管李梅倾尽所有,最终,张晓军还是走了,留下了李梅一个人在这空荡荡的房子里哭泣。

料理完张晓军的后事,她万万没想到,张晓军的继母陈琳琳竟然跳了出来,要继承张晓军的遗产。

陈琳琳是张晓军父亲再婚后的妻子,她并没有和张晓军一起生活过多久,对张晓军也没有太多的感情。

但是,当她得知张晓军留下了一套新房、一辆新车还有一些存款时,她的眼里闪过了一丝贪婪的光芒。

她找到李梅,理直气壮地说:这些遗产都是晓军的,我作为他的继母,有权继承。

李梅气得浑身发抖,她指着陈琳琳的鼻子说:这些都是我同居期间用我自己的钱买的,凭什么给你继承?

陈琳琳却冷笑一声:哼,你以为你是谁?你不过是个没名没分的情人而已。这些财产都登记在晓军名下,就是他的遗产,我有权继承。

李梅被陈琳琳的话气得差点晕过去。她没想到,自己为张晓军付出了那么多,最后却要被这个贪心的继母来抢夺遗产。她坚决不同意陈琳琳的继承要求,两人因此闹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李梅和陈琳琳各执一词,争得不可开交。李梅拿出了自己购买新房、新车的证据,证明自己对这些财产拥有所有权。而陈琳琳则坚称这些财产是张晓军的遗产,她有权继承。

李梅和张晓军虽然同居多年,但并没有领取结婚证,因此他们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那么,他们同居期间的财产归属和遗产继承问题就显得尤为复杂。

一、同居期间的财产归属

根据法律规定,同居期间的财产归属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一般来说,如果财产是由一方单独出资购买的,并且登记在该方的名下,那么该财产就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

但是,如果财产是由双方共同出资买的,或者虽然是由一方出资购买但登记在另一方名下,那么该财产的归属就可能存在争议。

在这个案件中,新房和新车都是由李梅单独出资买的,并且登记在张晓军的名下。那么,这些财产究竟属于谁呢?这就涉及到了赠与行为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赠与行为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即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李梅将新房和新车登记在张晓军的名下,可以视为她对张晓军的赠与行为。一旦赠与行为成立,物权就发生了转移,这些财产就属于张晓军的个人财产了。

二、遗产的继承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张晓军死亡时遗留的新房、新车和存款都属于他的个人合法财产,也就是他的遗产。

那么,这些遗产应该如何继承呢?

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的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李梅虽然不是张晓军的法定继承人,但她对张晓军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并且与他共同生活多年。因此,在分配遗产时,李梅应该有权分得一部分遗产。

而陈琳琳作为张晓军的继母,虽然她是张晓军的法定继承人之一,但她并没有对张晓军尽到扶养义务,也没有与他共同生活。因此,在分配遗产时,陈琳琳应该少分或者不分。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做出了判决。法院认为,新房、新车和存款都登记在张晓军的名下,属于李梅对张晓军的赠与行为,物权已经发生转移,属于张晓军的遗产。

李梅虽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但她对张晓军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并且与他共同生活多年。

因此,法院酌情判定李梅继承10%的遗产,房子、车子和存款归陈琳琳继承,折价给付李梅相应的份额。(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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