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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知,放贷银行、小贷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各类放贷机构与借款人互为借款合同相对方,

须知,放贷银行、小贷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各类放贷机构与借款人互为借款合同相对方,不能相互代为签约,否则便是自己与自己签约,自然不具备签约各方的合意,根本无从成立,遑论有效与生效。但是,“套路贷”、披着正规金融外衣的掠夺性贷款者等金融流氓、黑恶势力及其黑灰催收团伙可不管这些,尽管窃取借款人的公民个人信息,擅自申请制作颁发使用借款人的数字证书,美其名曰借款人的电子签名,为了逼真,甚至委托电子签名认证机构制作相关验证报告,这难道不是自己与自己签约吗?哪有合意?怎能成立?何来有效与生效?纯属造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