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男子经常把衣服送到干洗店清洗,一来二去就认识了女老板,事发当天,男子开着宝马车约女老板喝咖啡,在车上男子将手放在了女老板的大腿上,见女老板没反应,于是就把车子停在了一处地下停车场,准备和女老板激情一番,结果女老板不愿意从车上跳了下来还报了警,事发后,男子不仅赔了钱还差一点坐牢。
男子袁某已经40多岁了,因为工作需要穿着西服,所以,每当西服脏了以后,袁某都到一个干洗店清洗,虽然店面不大,但是女老板谭某的服务却很让人放心。
所以,一来二去,袁某就认识了谭某,事发当天晚上,袁某约谭某出来喝咖啡,想着已经是晚上了,谭某不不想出来,但是,袁某称自己开着宝马车到了店门口,无奈,谭某便换了一套衣服坐上了袁某的副驾驶。
在路上,两人一边聊着天,袁某顺手就牵起了谭某的手,随后便亲吻了一番,见对方没有什么反应,于是,袁某就把手搭在了谭某的大腿上,见谭某还是没有什么反应,于是,袁某就把车子开去了附近一处地下停车场。
当袁某把车子停稳后,随即就开始亲吻谭某的嘴巴和脸部,这一次,谭某开始有反应了,随即便试图推开袁某,在袁某看着,这可能是一种假意推脱,于是,袁某直接跨到了副驾驶上,直接将谭某的裤子拖到了膝盖处。
然而,就当袁某准备接下来的行为时,谭某的反抗比之前要激烈许多,见谭某如此反抗,袁某瞬间没有了想法,随即便退回到了驾驶位一侧,就在袁某刚刚退到驾驶位一侧时,谭某直接打开了车门下了车并离开了现场。
在袁某看来,本以为这件事情就这样过去了,谁知,谭某竟然报了警。在被刑拘半个月后,因检察院没有批捕,于是对其变更了强制措施,改为了取保候审,此时,袁某的妻子赔偿了一些钱,和谭某达成了谅解。
不过,袁某还是因为犯罪被提起了公诉。
从法律角度来看,袁某的行为涉嫌QJ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其核心在于违背妇女意志。在这个案件中,起初谭某对袁某的一些亲昵举动没有明显反抗,但当袁某在地下停车场进一步实施侵犯行为时,谭某的强烈反抗足以表明她的真实意愿是拒绝的。袁某在明知谭某反抗的情况下,仍试图进行侵犯,其行为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
那么为何袁某会被取保候审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在袁某的案件中,可能综合考虑了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袁某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比如袁某有犯罪中止,固定住所、没有逃跑或再次犯罪的迹象等,所以做出了取保候审的决定。
后来,袁某的妻子积极与谭某沟通,赔偿了一定数额的金钱,谭某也出具了谅解书。那么,谅解后是否会从宽处罚呢?
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的谅解是一个重要的量刑情节。袁某取得了谭某的谅解,法院在量刑时通常会予以考虑,对其从轻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袁某可以完全免除刑事责任,毕竟他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袁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是考虑到袁某有犯罪中止,以及获得受害人谅解,最终判处袁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以缓刑2年。
其实,在人际交往中,一定要尊重他人的意愿和边界,切不可因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红线。虽然触碰女老板的手和腿人家没有拒绝,但是不代表可以更深一步的行为。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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