喷洒农药“误伤”邻家大蒜,无人机操作员被判赔偿|政法圈·拍案

新黄河 2025-02-11 19:58:32

无人机在国内运用广泛,农作物护理方面,也离不开无人机的加持。但在济南商河县,有人却因为使用无人机喷洒农药,“误伤”邻家大蒜,被大蒜田的主人起诉到法院!

近日,济南商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纠纷。

案件显示,张某与王某系同村村民,二人地块相邻。2024年3月,王某安排植保无人机操作员赵某为其麦田喷洒除草剂、灭虫药和营养药。同年4月初,张某发现其田间大蒜出现病害症状,与王某沟通无果,遂诉至商河法院,要求王某、赵某承担其作物损失。

商河法院审理过程中,张某申请对大蒜受害与无人机打药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结果确认张某大蒜生长受抑制的状况符合农药飘移田间受害特征。

王某辩称,农药喷洒工作已经承揽给了赵某,王某不存在定作、指示、选任方面的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赵某辩称,王某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委托赵某喷洒的农药具有高度危险性,会对相邻地块造成危害,此种情况下仍委托赵某喷洒农药,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此为其定作上的过错;王某作为土地使用权人,本应选择其他更加安全的方式喷洒农药以避免危害后果的发生,选择无人机喷洒农药系其指示上的过错,故侵权责任应当由王某一人承担。

商河法院审理认为,承揽合同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工作任务的手段,承揽人与定作人相对独立,双方没有从属关系;而雇佣合同则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雇员需听从雇主的安排,接受雇主的指挥、监督和管理,双方之间存在从属关系。

本案中,王某与赵某约定由赵某使用植保无人机为王某麦田喷洒农药,王某仅划定作业范围,赵某使用自己的机械设备并依照自己的设定进行农药喷洒,完成喷药任务后王某支付相应的费用,双方之间符合承揽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王某系定作人,赵某系承揽人。

根据民法典规定,承揽人应当对工作过程中造成的第三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赵某作为承揽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造成张某作物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赵某经无人机公司培训,有植保无人机的操作资质和水平,说明王某在选任、定作方面不存在过错,同时赵某未提交证据证实王某在其操作无人机喷洒农药过程中发出过错误的指示,故王某不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商河法院判令赵某赔偿张某财产损失,驳回张某要求王某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赵某不服商河法院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一审认定的事实属实,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陈彤彤编辑:俞丹校对: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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