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不听劝阻垂钓溺亡谁该担责?法院判决:溺亡者应负主责

极目新闻 2025-02-13 21:29:37

极目新闻记者邱睦

通讯员张涵

实习生陈栋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范围极广,涉及餐馆、公园、电影院等公共场所,不同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不同,其责任边界也不一样,责任划分也要结合具体案情分析。”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法官徐春想说。2月13日,极目新闻记者了解到,一起因垂钓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审结。

2024年4月的一天,62岁的武汉市民桂兵(化名)小酌几杯后兴致大发地和钓友相约在程涛(化名)承包的某村湖泊改建的钓鱼场垂钓。因浮漂掉入湖中,桂兵自认为鱼塘不深,同时自身会游泳,便决定自行下水拾捡。

“当时我规劝过他,可是他偏不听非要下水。”钓友惋惜地说道。在拿到漂浮后,桂兵开始往岸边回游,最终在离岸边约10米的位置,不慎溺水身亡。

同年8月,桂兵家属以鱼塘经营者程涛未尽到保障垂钓者生命安全义务、鱼塘所属地的村委会未尽到管理义务为由,将程涛和村委会诉至蔡甸区法院。

法庭上,桂兵家属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桂兵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承担安全注意义务,作为垂钓爱好者应当知道户外垂钓的风险,对跳入湖中捡拾浮漂的危险性应该能够预知,在浮漂落入水中后,其并未向经营者请求打捞浮漂,而是自认为自身会游泳不顾钓友劝阻自行下水捡拾浮漂导致不幸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

“在整个案件中,桂兵是自行下水捡拾浮漂导致的溺亡,并非因钓鱼场安全设施设备不到位亦或是他人侵权行为等原因。”承办法官徐春想说。

此外,“虽然桂兵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但程涛身为钓鱼场的实际经营者,提供收费钓鱼服务,应承担对经营场所内的相关设施及经营项目的运行承担安全保障的法定责任,负有人身财产安全保护义务。虽现场有相应的警示牌,也配备了一艘快艇和两艘船等安全设施,程涛尽到了一般安全提示义务,但程涛作为经营者未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如在对外营业时段安排专人对钓鱼场进行巡查或安全监控等;事发时,也未及时启用救生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救助手段积极施救,故对孙某死亡负有一定过失责任。”徐春想补充道。

综合考虑案情后,法庭认定双方均负有责任。其中,桂兵自行承担90%的责任,经营者程涛承担10%的责任。程涛与桂兵家属对判决结果均表示认可,并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对赔偿金额达成了和解。

“我们要理性看待这个问题,从法律层面上讲,有损伤并不意味着一定有赔偿。”徐春想认为,任何法定义务都有边界,若在公共场所受伤,公共场所管理者确实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则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当事人有理有据有节地维权才是正道。”

法官提醒,垂钓存在安全隐患,垂钓时应选择专业场地,不要在未开发的地方野钓,不可贸然涉水。此外,作为鱼塘经营者,对公民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在经营场所内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须知牌。垂钓点的安全应急设备应当配备齐全,经营者应提供救生衣、救生圈等急救装备,应配备具备相关救助技能的安全救生员进行巡逻,避免发生类似人身伤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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