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庆余年》切成短视频,“AI一键剪片”被判侵权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2月14日讯(全媒体记者李广军通讯员龙浩东)近年来,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在我国迅速普及,赋能千行百业。这其中,AI一键剪片成为一些自媒体创作内容的重要手段。当AI遇上一键剪片,是创新还是侵权?近日,《庆余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人将某AI剪辑软件的开发者告上法庭索赔,指控其利用AI技术切割、拼接剧集片段,诱导用户生成侵权视频并广泛传播。开福区法院14日通报这一案件,揭示AI技术在内容创作中的法律边界,也给智能时代的版权保护敲响警钟。

起诉:《庆余年》被切成短视频

日前,某科技公司发现自家热播剧《庆余年》被人“动刀”——原来,某网络公司开发了一款软件,里面有个“AI一键成片”功能,用户输入相关内容后,可将影视作品切成3到7秒的短视频,存到服务器上直接向用户提供。

“网络公司根本没经过我们同意,就把《庆余年》切成了视频片段,自行生成或者提供给用户作为素材生成出新的视频。”科技公司认为网络公司侵犯了自己对于《庆余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不仅靠《庆余年》的热度吸引了大量流量,还通过会员收费增值服务等方式获取经济利益,分流了原本属于原告的流量。于是,科技公司把网络公司告上了开福区法院,要求对方立刻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判决:赔偿原告80万元

被告行为是否直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认为,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迅速,但尚无专门法律条文明确规范其服务提供者的权利义务。因此,为合理界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以“过错责任”为基础界定责任。若仅因用户生成侵权内容就认定服务提供者侵权,则可能对其施加过重义务。为平衡知识产权人与服务提供者的利益,需重点判断服务提供者在内容生成阶段是否存在过错,综合考虑技术发展阶段、行业共识及技术可行性,判断其是否已建立合理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防范体系。

本案中,被告公司没有获得权利人的授权,就通过某软件的AI功能,向用户提供了3到7秒的《庆余年》片段。作为AI服务的提供者,被告公司没有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也没有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防范机制。因此,被告公司通过AI功能传播《庆余年》片段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同时法院认为,被告宣传内容中的积分奖励、奖金或其他物质奖励没有直接指向涉案作品,因此不具有诱导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故意,不构成教唆侵权。

法院遂判决:网络公司立即停止通过其软件(含网页)传播影视作品《庆余年》(第一季)内容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80万元。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长沙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不宜强加一般性审查义务

“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正飞速迭代演进,现有法律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类型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特性并不完全契合,故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认定侵权的核心裁判规则。”案件承办法官李漫表示,另一方面,鉴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尚处于不断成熟的发展初期,不宜强加一般性审查义务,以免过度抑制技术创新,“在评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是否存在过错时,需全面权衡技术的当前发展阶段、行业普遍认知以及技术实施的可操作性等核心要素。既尊重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特点,又划定其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认定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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