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生产生活的基础。2月18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条例》例行政策吹风会上,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张进介绍,为保障村民户有所居,安心进行农业生产。《条例》从规划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充分保障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农房的合法权益,加强农村建房规划引导,提升农民群众居住品质。
《条例》明确村庄规划是开展农村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建设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的依据。近年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先后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规划编制管理暂行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规划编制指南》等规范性文件,指导各市、县推进村庄规划因地制宜、按需有序编制。在村庄规划中统筹合理安排宅基地,满足村民建房的合理用地需求,为农民建房提供规划依据。同时要求居民点布局尽量避让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易发区、地下采空区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切实保障农民建房选址安全。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将农村宅基地审批权下放至乡镇政府。针对农民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核发,《条例》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衔接《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优化农民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将农民建房的规划许可核发下放至乡镇政府,推动“一个窗口”办理宅基地审批和农民建房规划许可,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张进介绍,《条例》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同时,加强对农房建设规划审批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了批前审查(审查村民住宅建设是否符合规划)、现场核验(核验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开工)、规划核实(核实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结合的监督机制。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明确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宁夏日报记者裴云云/文李宏亮/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