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黔东南州人大常委会原副厅长级干部吴明受贿案,对被告人吴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吴明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23年,被告人吴明利用担任凯里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部长,凯里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凯里市政协主席,黔东南州审计局局长,黔东南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黔东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岑巩县委书记,黔东南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贵州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管委会主任,黔东南州委秘书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办理贷款、项目承接、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者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674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吴明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吴明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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