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了7辆车,犯罪嫌疑人为何没批捕?

淄博市融媒体中心记者刘永刚

检察机关没有止步于依法对损坏车辆的患有精神疾病的当事人不批捕,而是在案件后续办理中推动犯罪嫌疑人赔偿被害人损失,促成双方和解,并建议公安机关对患有精神疾病的犯罪嫌疑人开展社会调查,保障社区安全和社会稳定。日前,淄川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不予批捕案件引发关注。

2024年9月至10月,淄川区某小区内多次发生私家车被划、雨刮器和后视镜被损坏的案件,共计7辆私家车受损,另有居民放置在楼道的物品丢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迅速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然而,随着案件的深入调查,一个令人意想不到的真相逐渐浮出水面,王某某的行为背后,隐藏着精神疾病的困扰。

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通过调取监控录像和走访调查,很快将目标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传唤到案后,王某某对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供认不讳。他详细交代了自己如何划伤车辆、损坏雨刮器和后视镜,甚至承认拿走了邻居放置在楼道的物品并丢弃。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某刑事拘留,并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024年11月22日,淄川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孔瑶瑶对王某某进行了讯问。“我不认识那些人,跟他们也没有矛盾冲突,但是他们看我,我就觉得是在针对我。”王某某称,他因感觉被他人“针对”,便跟踪并损坏对方车辆,邻居丢失的财物也被其拿走丢弃。结合王某某曾有精神疾病就诊和治疗的历史,承办检察官敏锐地意识到,此案在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方面存在重大疑点。

同年11月26日,淄川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检察机关认为,在刑事责任能力尚未明确的情况下,贸然批捕可能对王某某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与此同时,承办检察官就王某某的精神鉴定、案件损失情况的价格认定等方面出具了详尽的补充侦查提纲,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

2025年2月11日,公安机关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王某某患有精神疾病,在实施损坏他人财物行为时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这一鉴定结果证实了检察机关最初的判断,也为案件的后续处理提供了重要依据。在鉴定结果明确后,淄川区人民检察院并未止步于依法不批捕的决定,而是积极推动案件的后续处理。在检察官的协调下,王某某及其家人主动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目前,按照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正对王某某开展社会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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