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在线支付、线上借款等金融服务在日常生活中的触达率越来越高,一些网购、借贷平台用尽浑身解数诱导消费者开通并使用“借款”功能,“免息券”成为其中最常见的营销手段。然而,“免息券”不一定就意味着不收取利息!有些“免息券”实为“优惠券”,消费者稍不留神就容易踩坑。近日,北京金融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3年11月1日,仲女士通过某平台的“借钱”服务向银行借款7万元,并于2023年11月14日归还了该笔借款。由于仲女士借款时使用了一张14天免息券,因此未被收取利息。
不久后,仲女士收到平台推送的短信,得知自己又被赠送了一张“老用户专享30天免息券”。仲女士以为,使用免息券便意味着不收利息,于是2023年12月22日再次申请借款7万元,并使用了30天免息券。然而,2024年1月18日仲女士提前还款时却得知,使用的30天免息券提前结清便会失效。
客服人员告知,该30天免息券已明确提示“30天免息券-提前结清失效”,且在使用规则中也注明“使用本券可享展示天数的免息优惠”“限分6、12期可用,限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提前结清场景下券失效”,因此提前还款无法减免利息。这一次,提前还款的仲女士被银行收取了800元利息。
事后,仲女士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借款合同并将利息返还。仲女士表示,该平台多次通过发送促销短信、电话促销方式,邀请其开通借钱额度、领用授信额度、提升借款额度,并使用免息券借款,存在误导性及欺骗性促销、随意改变免息券使用规则等行为,导致其基于重大误解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被迫支付高额利息。
银行方面解释称,免息券并非银行发放,也非银行进行的推销,因此应由平台承担责任。
北京金融法院审理认为,30天免息券的附加条件,需要消费者进行6期或12期借款捆绑使用,名为“免息券”实为“优惠券”。此种营销手段本身虽未违反法律规定,但应对消费者进行充分的提示说明。
根据《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互联网贷款平台发放的优惠券或免息券等贷款营销行为并非绝对与商业银行无关,商业银行应依据上述规定对营销导流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指出,本案中,银行方面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就30天免息券使用规则对仲女士进行了提示说明。仲女士基于14天免息券的使用经验,加之平台发送的“老用户专享30天免息券”短信,使得她对30天免利息券的使用规则和利息产生错误认识,进而订立了借款合同,构成重大误解。据此,北京金融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借款合同,银行返还仲女士800元利息。
追问
网络平台为何热衷“借钱”给用户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这背后涉及多方面因素。一方面,平台通过贷款服务可以将其海量的用户群体转化为潜在的借款用户,从而增加资金流动性;另一方面,平台借助用户的还款利息可以实现多元化盈利。此外,引入贷款产品还可以增强用户黏性,进一步巩固市场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