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乡村全面振兴扎实推进,如何管好用好农村资源资产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房、宅基地,不允许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其中,不允许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是第一次出现在如此高规格的文件中,一经发布便引发了广泛关注。
这些年,随着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大量农民进城买房置业,不少农房和宅基地闲置,需要盘活利用。而退休干部有钱有闲,对农村良好的生态环境、舒适的田园生活充满向往。将闲置的农房和宅基地“流转”给退休干部,农民得收益,退休干部得资源,看起来是双赢局面。在实践中,还有不少地方为了让退休干部或返乡入乡创业人员能安居定居,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赋予他们集体成员身份或特殊资格权,享有与村民同等的批地建房权利。
不管是“流转”还是“特许”,都已经触及法律红线、政策底线。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民法典同样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由此可知,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能够在农村拥有一块宅基地的,必须是村集体成员。退休干部等人员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属于农村宅基地的适格主体。
宅基地制度是中国特色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是维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利。这一制度安排在保障农村“户有所居”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由于土地资源有限,我国不少农村已多年没再分过宅基地,兑现“一户一宅”都很困难。而一旦制度开了口子,允许退休干部占地建房,势必会挤占有限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加剧农村在土地使用、公共资源分配等方面的矛盾和纠纷,不利于农村的和谐稳定。
今年1月份,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关于严格遵守“八不准”要求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不得以所谓的“特殊资格权”、村民决议等变相给回乡退休干部等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宅基地建房。在去年7月份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农业农村部相关负责人也表示,严格禁止给退休回乡干部职工分宅基地建房,要守好政策底线。
在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关键时刻,中央一号文件重申红线和禁区,严禁给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开口子,可避免出现政策执行偏差,有效维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保障农民的基本权利和长远利益。
也要看到,政策禁令绝非要堵塞各类人才返乡下乡干事创业之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就是推进乡村全面振兴。返乡下乡人员参与农村建设、盘活农村资源的方式有很多。比如,通过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而居住问题可通过租赁农村闲置房屋等合法合规途径解决。
严禁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是保护珍贵土地资源、维护社会公平的必然要求。乡村全面振兴需要的是规则清晰的参与,当退休干部以志愿者、投资者而非“土地占有者”的身份回归乡村时,才能真正实现个人情怀与集体利益共赢。